浙江省建築強市 縣 評審暫行管理辦法

2022-09-28 00:03:09 字數 1684 閱讀 91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建築業從建築大省向建築強省的轉變,建立和完善建築強市(縣)評價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培育建築強省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5]67號),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強市(縣)的評審是推動我省建築業從建築大省向建築強省跨越的重要環節。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負責我省建築強市(縣)評價體系認定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三條建築強市(縣)**在近五年內有明確的促進建築業發展的獎勵政策及其他扶持措施。

第四條建築強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業發展有完善的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

第五條建築強市(設區市)須在申報期上一年度完成建築業產值2000億元以上,利稅總額100億元以上。

建築強縣(市、區)須在申報期上一年度完成建築業產值400億元以上,利稅總額20億元以上,對特色產業集聚較好的建築強縣(市、區)可適當放低產值指標。

第六條建築業科技創新水平較高,建築強市(設區市)須擁有省、部級企業技術中心5家以上,具有國家級工法20項以上。

建築強縣(市、區)須擁有省、部級企業技術中心2家以上,具有國家級工法5項或省級工法10項以上。

第七條市場開拓成效顯著,建築強市(設區市)。

建築強縣(市、區)須在申報期上一年度內具有年完成建築業產值超過50億元外省區域市場1個及以上。

第八條具有合理的建築業人才結構,建築強市(設區市)須有一級註冊執業資格人員3000人以上。

建築強縣(市、區)須有一級註冊執業資格人員500人以上。

第九條建築業安全形勢良好,建築強市(設區市)在申報期上一年度發生較大事故不超過2起以上(不含2起)。

建築強縣(市、區)在申報期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不超過1起以上(不含1起)。

第十條評選的資料資料,建築業統計資料以年報為準,財稅資料由所在地財稅部門證明為準。

第三章認定方法

第十一條建築強市(縣)的認定範圍:建築強市是浙江省範圍內的設區市,建築強縣(市、區)是浙江省範圍內的縣、市、區。

第十二條建築強市(縣)的申請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建築強縣(市、區)的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同意後,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廳,建築強市(設區市)的申請由所在地**同意後,報省建設廳。

第十三條建築強市(縣)的認定在符合認定條件的基礎上,根據評審標準(詳見附件)由省建設廳委託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四條省建設廳負責對專家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確認後報省**命名公布。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建築強市(縣)的認定工作每2年組織一次,對已被認定的建築強市(縣)每2年進行一次複查。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認定或撤銷其建築強市(縣)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不滿足認定條件的;

(三)應當撤消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條經認定為建築強市(縣),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將建築業總結和下一年的發展報告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築強市(縣)申報表

2.浙江省建築強市評價指標

3.浙江省建築強縣(市、區)評價指標

附件1:

建築強市申報表

建築強縣(市、區)申報表

附件2:

浙江省建築強市評價指標

附件3浙江省建築強縣(市、區)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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