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

2022-07-15 10:45:03 字數 1449 閱讀 7602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保證節能專案節能量審核工作科學合理、高效公正,依據《節能專案節能量審核指南》(發改環資〔2008〕704號)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浙財企〔2010〕2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徵集、選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量審核機構,是指依據本辦法選定的,能夠為申請**性資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術改造專案以及其他**性資金支援的專案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節能量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寧波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相關領域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資質,能夠獨立開展節能量監測、編制節能量審核報告的社會組織;

(二)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電力、熱能等相關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並有5年以上節能監測工作經驗;

(三)具有與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工作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裝置;

(四)近三年開展與節能量監測相關的專案不少於8個;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條建立省節能量審核機構庫。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機構自願申請,經專家評審,由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審核確定列入機構庫的節能量審核機構。

第六條列入機構庫的節能量審核機構,受委託對申請**性資金支援的專案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節能量審核機構每半年將審核工作情況彙總分別報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每年1月份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審核專案基本情況、節能量監測方法、技術和工作建議等。

第八條承擔專案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機構和專家,不得再承擔該項目的節能量審核工作。

第九條節能量審核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或其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報告。

第十條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對節能量審核機構庫實施動態管理,每年根據工作質量、業績等對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考核,並根據專案審核實際情況,適時增補節能量審核機構進入機構庫,增補的機構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十一條受委託開展節能量審核的機構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由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取消其節能量審核資格,並通報相關資質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節能量審核機構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下列情形的,取消其節能量審核資格:

(一)因審核機構原因導致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發生糾紛的;

(二)經專家認定,其審核的專案節能量出現較大偏差的;

(三)拒絕接受節能量複核任務的。

第十三條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

第十四條選入機構庫的節能量審核機構接受社會監督,浙江省能源監察總隊受理對入庫機構在節能量審核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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