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

2022-04-14 16:51:39 字數 3596 閱讀 7711

〗為加強和規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的授予與管理,根據衛生部、人事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和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全繼委[2006]11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學分要求為:

(一)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5—10學分,ⅱ類學分15—20學分。五年內ⅰ類學分25—50學分(其中通過遠端繼續醫學教育獲得的學分不超過50%),ⅱ類學分75—100學分。

(二)學分不能跨年度計算,ⅰ、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從2023年開始,學分授予的計算時間為當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內獲得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數不得低於10學分。

二、學分的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ⅰ類學分: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推廣專案。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並公布的專案。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專案。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1)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並公布的專案。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專案。

(3)浙江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所屬各學術團體申報的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並公布的省級學術會議類專案。

3、推廣專案

推廣專案是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人員開展的培訓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由衛生部或省衛生廳組織和批准的專案(包括遠端教育專案)。

(二)ⅱ類學分:自學、發表**、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國家級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推廣專案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3、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4、省級學術會議類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學分確定標準為: (1)大會宣讀**,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學分;(2)大會書面交流**,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學分(每篇**必須有一位作者到會交流,否則不授予學分);(3)大會列題交流**,第一作者授予1學分(第一作者應到會交流);(4)專題學術講座,主講者按每學時授予1學分;(5)專題講座全程參加聽講者授予3學分。(6)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畫、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後執行。寫出綜述,每可授予1學分。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碟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後由本單位主管繼續醫學教育的部門組織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

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2、在刊物上發表**和綜述,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國外刊物10—8學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1ssn) 的刊物 6—4學分

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6—4學分

省級刊物5—3學分

地(市)級刊物4—2學分

內部刊物2—1學分 。

3、科研專案

已批准的科研專案,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課題類別課題組成員排序

1 2 3 4 5

國家級課題10 9 8 7 6學分

省、部級課題8 7 6 5 4學分

市、廳級課題6 5 4 3 2學分 。

4、出版醫學著作,每編寫授予1學分。

5、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授予1學分。

6、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7、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每次可授予主講人2學分,授予參加者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8、臨床病例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於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以上ⅱ類學分均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授予。

(三)遠端繼續醫學教育舉辦機構必須獲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並納入我省統一管理。遠端繼續醫學教育的ⅱ類學分授予的具體規定、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四)凡參加援助西部、農村、海島、援外等醫療服務活動,一年中累計6個月及以上者;或經單位批准,到外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者,經考核合格,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

四、學分登記和考核

(一)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和發放繼續醫學教育登記證,內容包括:專案編號、專案名稱、舉辦日期、形式、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由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本人保管,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

(二)學分證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由專案主辦單位填寫,經加蓋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印章後發放。主辦單位應嚴格遵照有關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專案編號、名稱、所授學分、專案內容,對參加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包括活動名稱、編號、形式、日期、學分類別、學分數內容進行認真考核。遠端繼續醫學教育也按此原則執行,在實踐過程中,教學單位和教學點應密切配合。

(三) 繼續醫學教育專案主辦單位授予相應專案類別的學分,於專案活動結束後一周內,將我省領證學員資訊錄入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網,所獲學分方被認可。

(四)各單位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對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和獲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和管理。

(五)繼續醫學教育合格應作為衛生技術人員申報晉公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各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物件的學分達標率應作為考核各醫療衛生單位和單位負責人工作業績的必要條件之一。

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一)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學分證書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

(二)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ⅰ類學分證書,先由舉辦專案的遠端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後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專案若在我省舉辦,應接受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舉辦單位與我省協辦單位應在專案舉辦2週前將有關資料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所發學分證必須加蓋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印鑑方能生效。

(四)、登記後,由各縣(市、區)衛生局每年7月、12月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學員相關資訊錄入省繼續醫學教育網。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省衛生廳直屬單位負責錄入本單位的學員資訊。錄入資訊應與相關材料一致。

(五)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全國通報、1—3年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資格等處罰。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發布的《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浙衛發[2002]11號)同時廢止。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廢止。

七、本辦法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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