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實施辦法

2021-03-04 09:27:05 字數 2757 閱讀 1034

東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

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頒布的《廣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繼續醫學教育物件

繼續醫學教育物件為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衛生技術人員以及具有師級以上(含師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護理技術人員。

二、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

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總學分不得低於25學分(100張床位以下的醫院及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衛技人員除外)。其中ⅰ類、ⅱ類學分的達標要求分別為:

除一級醫院及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衛技人員外,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ⅰ類、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學分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類別,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㈠ⅰ類學分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和公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以及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專案;

2、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和公布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以及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專案;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等一級學會(協會)舉辦,並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專案,按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標準授分和管理。

4、由衛生部或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和批准的推廣專案。

㈡ⅱ類學分

1、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市衛生局批准並備案的專案。

2、自學、發表**、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他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四、學分授予標準

1、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過10分。

具體授分辦法如下:

2、學術會議

注:有**者第一作者得滿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遞減1分。

3、學術**

4、科研專案

科研專案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5、科技成果獎

注:科技成果獎按最高獎項計分,學分不重複計算。

6、外出進修

凡經單位批准,到上一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人員,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跨年度連續進修6個月以上人員以進修時間長的年度或進修期滿結束的年度計算登記學分,不能重複登記。

7、論著、教材等(ⅱ類學分)

醫學著作每授予1學分;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授予1學分;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時5學分。學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遞減20%。

8、單位審定並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ⅱ類學分)

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病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

此類學分全年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自學(ⅱ類學分)

自學與本學科專業相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畫,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寫出綜述,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授予學分,每可授予1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碟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後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的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五、學分登記和考核

㈠專案主辦單位授予相應專案類別的學分,學員所在單位負責登記或錄入。

㈡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按照統一樣式,印製和發放繼續醫學教育登記證,內容包括專案名稱、日期、形式、地點、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由本人保管,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已啟用icme管理系統的單位,統一使用ic卡管理。

㈢學分登記、年度審核由各單位主管繼續教育的職能部門負責,每年將登記證(或ic卡)上的學分數彙總,經驗證審核後,作為年度業績考核、聘任以及晉公升高一級專業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㈣兄弟省(市)來我市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含國家級專案),舉辦前須報我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定並備案,經備案的專案可按規定授予ⅰ類學分。

㈤經所在單位同意參加跨省、跨地區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學習,憑有效學分證書予以登記;未經單位同意外出參加學習或不能提供有效學分證書者不予登記學分。

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㈠繼續醫學教育(含遠端繼續醫學教育)ⅰ類學分授予統一使用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學分證書或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學分證書。指定社團組織使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樣式學分證書。其他形式證書一律不予認可。

㈡在乙個驗證週期(晉公升週期)內,統一使用《廣東省繼續教育證書驗證證明》(已啟用icme管理系統的單位,可使用電子版的《驗證證明》),作為職稱評審的申報材料之一,連同晉公升評定有關材料一起上報。

㈢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資格1~3年等處罰。

㈣繼續醫學教育物件必須確保學分證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實性,塗改或空白的學分證書一律作廢。

六、中級以下職稱(護理師除外)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2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執行。即每年參加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15天(折合為90學時),也可參照社群衛生服務人員的學分標準。

七、臨床住院醫師的繼續醫學教育按《廣東省臨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方案》(粵衛[1996]第57號)執行,實行臨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八、本辦法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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