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

2022-03-14 11:53:45 字數 2629 閱讀 2867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落實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於25學分,其中i類學分5-10學分,ii類學分15-20學分。省、自治區、。

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獲得的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數不超過10學分。i類、ii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學分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ⅰ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並公布的專案。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專案。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1)由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准並公布的專案。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專案。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以下簡稱指定社團組織)所屬各學術團體申報的非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在分別經以上學(協)會組織評審並批准後,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專案。

3、推廣專案

推廣專案是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人員開展的培訓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由衛生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和批准的專案(包括現代遠端教育專案)。

(二)ii類學分

自學、發表**、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ii類學分。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i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3、國家級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推廣專案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畫,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寫出綜述,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授予學分。每可授予1學分。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碟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後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

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2、在刊物上發表**和綜述,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3、 科研專案

已批准的科研專案,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4、出版醫學著作,每編寫授予1學分。

5、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授予1學分。

6、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7、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每次可授予主講人2學分,授予參加者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8、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現代遠端繼續醫學教育ii類學分授予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

2-8項由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後授予相應的學分。

(三)凡經單位批准,到上一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人員,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

四、學分登記和考核

(一)專案主辦單位授予相應專案類別的學分,學員所在單位負責登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應統一印製和發放繼續醫學教育登記證或使用電子資訊卡,內容包括專案編號、專案名稱、舉辦日期、形式、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由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本人保管,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

(三)各單位主管職能部門每年應將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和所獲學分數登記,並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晉公升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一)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學分證書分別由全國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指定社團組織應按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樣式印製學分證書。

(二)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ⅰ類學分證書,先由舉辦專案的遠端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學員所在地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核實後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專案,應接受專案舉辦地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舉辦單位應在專案舉辦2週前將有關資料報專案舉辦地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四)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全國通報、1—3年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資格等處罰。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基層農村、邊遠貧困地區、特殊專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的實施細則應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七、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發布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全繼委發[2001]第02號)同時廢止。

八、本辦法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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