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和學分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2022-03-26 20:18:43 字數 2527 閱讀 4641

衡水市第四人民醫院

第一條根據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及省衛生廳、人事廳《河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和學分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分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ⅰ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3、推廣專案。

參加以上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可授予ⅰ類學分,以上三種專案中均包含現代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包括全國百姓放心示範醫院大講堂的培訓)。

二、ⅱ類學分

自學筆記、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指定並統一組織考核的學習專案、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外出進修、發表學術**、科研立項、出版醫學著作、考察和調研報告、醫學譯文、單位和科室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他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第三條學分授予標準

一、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3、 國家級推廣專案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5學分;省級推廣專案按課件的學時數每6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5學分。

4、國家級、省級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按批准的學分數授予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5學分。

5、省、市級學會舉辦的學術年會,每次授予省級ⅰ類學分不超過3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畫,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後執行,寫出綜述,在科室交流,每2,授予1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2、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指定的雜誌、光碟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學習資料,學習後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的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經市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批准公布的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按批准的學分數授分。

3、經單位批准,到院外進修經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學分。凡當年進修6個月及以上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規定的25學分(不區別ⅰ、ⅱ類學分)。

4、在刊物上發表**和綜述,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餘類推)

國外刊物10 - 8學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或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6 - 4學分

省級刊物5 - 3學分

地(市)級刊物4 - 2學分

內部刊物3 - 1學分

5、科研專案

已批准的科研專案,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課題類別課題組成員排序(餘類推)

1 2 3 4 5

國家級課題10 9 8 7 6 學分

省、部級課題8 7 6 5 4 學分

市、廳級課題6 5 4 3 2 學分

6、出版醫學著作,每編寫授予1學分。

7、撰寫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授予1學分。

8、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9、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每次可授予主講人2學分,授予參加者0.5學分。

10、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講人1學分,授予參加者0.5學分。

第9-10項兩項合計每年最多不超過10學分。第1項和第3—10項由科教科審查授分。

第四條學分要求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每年至少應完成25學分,其中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學分不得超過10學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所獲ⅰ、ⅱ類學分按專業分類要求進行,兩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學分分類要求如下:

1、醫、技、藥、預防、保健等專業技術人員

每年至少完成ⅰ類學分10學分,ⅱ類學分15學分。五年內至少完成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ⅰ類學分10學分。

2、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每年至少完成ⅰ類學分8學分,ⅱ類學分17學分。五年內至少完成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ⅰ類學分5學分。

3、產假人員每年完成繼續醫學教育學分12學分(不區別ⅰ、ⅱ類學分)(需寫出相關說明,主任簽字、人事科審核)。

第五條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取得和管理

一、 去院外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取得ⅰ類學分證書的,由科教科在每

年的學分審驗中根據國家及省、市公布的專案進行審查。

二、 凡參加我院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均可授予相應學分。科教科

將嚴格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防止弄虛作假、亂授學分等情況的出現。

第六條學分登記和審核

科教科每年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進行審查並登記到繼續醫學教育證書中,認定完成情況,審核、登記完成後由各級主管部門進一步審核,對於完成規定學分要求的,在證書的驗證登記欄中加蓋「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蓋「未完成」印章,同時由驗證人簽字並加蓋驗證部門公章。

第七條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對上一年度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完成及登記情況的審驗工作。

衡水市第四人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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