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摘要

2021-03-04 02:40:55 字數 1069 閱讀 9280

第十一條實行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年度考核與週期考核制度。中小學教師年度考核合格的條件為:教師個人每年要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不少於10學分(其中校級培訓每年登記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學時不少於72學時。

中小學教師週期考核合格的條件為:教師個人在五年一輪的培訓週期內共取得的繼續教育總學分不少於50學分、總學時不少於360學時。因故年度考核或週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指定的省級遠端培訓補修完成。

第十二條新教師的繼續教育從被招聘為教師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進到我省的教師,應持有原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近五年繼續教育合格憑證,其繼續教育從被引進為我省教師的第2年起考核。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結果是教師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是教師職稱評聘、工資晉級、評優評先和績效工資發放的必備條件。

3.基地培訓是指由具有教師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或部門組織安排的教師培訓活動;外派跟班培訓視同教師集中培訓,按組織派遣機構所屬級別登記學分。國家級、省級、市縣級基地集中培訓、跟班培訓分別給參訓合格教師按每天記2學分、1.

5學分和1學分,每天折算為8學時;培訓時間在1天以內的按每學時記0.2學分,最高不超過所屬級別的單天學分。單個培訓專案最高不超過10學分。

4.教師專業考試專案按考試時長計算學時。參加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師培訓機構組織的教師專業考試,由同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登記繼續教育學分;其他部門或機構組織的教師考試,按學校校級培訓給予登分。

教師參加校級培訓活動每年登記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

5.對於教師培訓機構或學校主辦的課堂教學競賽、示範課、公開課和講座報告等培訓活動,由主辦機構給主講教師按國家、省、市縣和學校四級不同層次,每課時分別記4學分、3學分、2學分、1學分;由非教師培訓機構部門主辦的,按第八條規定辦理。

6.師徒式培訓由教師培訓機構或學校根據師徒協議書、活動計畫、過程記錄、活動總結和成果等材料考核後頒發合格證書,憑合格證書登記繼續教育學分。師徒式培訓時間要求2個月以上,按60學時登記學時數,師傅與徒弟可同時獲得學分和學時數;2個月內的不計學分、學時。

7.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遠端培訓或網路研修專案合格的,按專案規定的學時數計算學時,每學時計0.1學分。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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