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實施細則

2022-07-24 12:42:03 字數 4424 閱讀 7819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根據衛生部、人事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和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發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物件(具有中、高階醫藥衛生及護理專業「師」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於25學分/年。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層次,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ⅰ類學分可以取代ⅱ類學分,反之則不能取代。

各級醫療衛生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物件學分要求:

(一)省級醫療衛生單位:ⅰ類學分須達10分/年,總分不低於25分/年。在每一任職週期須取得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10學分。

(二)各設區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ⅰ類學分須達8分/年,總分不低於25分/年。

(三)縣(市)級及衛生部門以外達到二級及其以上醫療衛生單位:ⅰ類學分須達5分/年,總分不低於25分/年。

(四)鄉鎮、街道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及衛生部門以外一級及其以下的醫療衛生單位(含民營、個體醫療機構):在每一任職週期應參加全科醫學繼續教育60學時(折合10學分),總分須達到25分/年。

(五)各級醫療衛生單位的護理專業「師」級專業技術職務者,不要求取得ⅰ類學分,但總分須達到25分/年。

二、學分授予範圍

(一)ⅰ類學分授予範圍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專案。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的專案。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1)國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廳批准舉辦的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研修班。

(2)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由省衛生廳批准和公布的專案。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等一級學會和中國醫師協會、中國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指定社團組織)舉辦,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並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及統一公布的專案和學術活動按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授予學分。

3.推廣專案

推廣專案是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含省衛生廳批准舉辦的醫藥衛生科技新成果、新技術推廣應用學習班)、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人員開展的培訓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由衛生部或省衛生廳組織和批准的專案(包括現代遠端教育專案)。

4.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准的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

5.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專案。

6.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的學術講座。

(二)ⅱ類學分授予範圍

省人事廳統一要求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公共必修課,公共課的學分其他學分不可替代。發表**、科研立項、自學、通訊繼續教育、縣級及其以上醫藥衛生學術團體(含協會)和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以及設區市衛生局批准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等可授予ⅱ類學分。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3.國家級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推廣專案按課件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省市級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每6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專案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取得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數不超過10學分/人/年。

4.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准舉辦的中華醫學會等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學術會議類專案,每次活動最多不超過8學分;經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准,上述社團組織的省級分會舉辦的學術活動,每次活動最多不超過3學分。

5.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的學術講座每次(半天)授予0.5分,全年不超過3分。

6.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的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按《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凡由全國、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碟等形式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以及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含以雜誌為載體,即以函授學習的方式)應先定出自學計畫,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後執行。

寫出綜述,每可授予1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2.參加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的通訊繼續教育活動,修完《福建醫學》中繼續教育課程並集中考試合格,按每講授予0.5學分,全年不超過12學分。

通訊繼續教育物件為縣級醫療衛生單位初級衛技人員,鄉鎮衛生院、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民營醫院、個體診所在職衛技人員,衛生系統以外一級醫療衛生單位在職衛技人員以及省、地兩級醫療衛生單位「護師(士)」專業技術職務者。鄉村醫生可自願參加。

3.在刊物上發表**和綜述,按以下類別計算學分

4.已批准的科研專案,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5.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醫學著作(教材除外),每編寫授予1學分,最高不超過15學分/年。

6.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7.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授予1學分。

8.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單位組織的現代遠端醫學教育專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每半天授予0.5學分)。

9.由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案例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不少於1小時,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

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10.各級各類(含衛生部門內非衛生類專業)專業技術人員在每任職週期內應選修省人事廳統一要求的2門公共必修課學習,考試合格者,可獲得3學分/門。

(三)經單位批准派出進修學習(含中醫師承學習、出國培訓)以及由省衛生廳派出國(省)援外活動(援外醫療隊含出國培訓期間)6個月及以上(不足6個月按3學分/月計算,ⅰ、ⅱ類學分比例各為50%),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規定的25學分。

由單位下派、幫扶基層,為衛生技術人員舉辦學術講座,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回原單位可記載ⅱ類2學分/場(不少於2小時)。

福建省執業藥師培訓中心等培訓機構可按相關要求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藥學),經審批公布後的專案可按規定授予ⅰ類學分;未經審批的專案授予ⅱ類學分,每個專案最高可予記載10學分。

四、學分登記和考核

(一)ⅰ類學分登記依據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使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製發的學分證明,由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蓋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和指定社團組織跨省市在本省境內舉辦的專案,應加蓋福建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章。

2.外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專案活動應經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如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其學分證書應由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蓋章,學習結束持辦班(學術會議)通知方可予以記載學分。

3.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省級進修培訓班、省衛生廳組織的新技術、新成果推廣學習班、。

4.通過遠端繼續醫學教育形式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統一使用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發並蓋章的學分證明;參加省級遠端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統一使用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發並蓋章的學分證明。

5.國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廳批准舉辦的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研修班據其統一製發並蓋章的證書登記學分。

(二)ⅱ類學分登記依據

1.參加授予ⅱ類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由舉辦單位提供證書並蓋章。

2.自學、發表**、科研立項、出版著作、發表譯文、調研報告、參加單位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等由單位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審查給分。

3.由中華醫學會等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授予ⅱ類學分的專案,在派出單位確認其實際學時數後予以記載學分。

4.由省衛生廳派出下基層醫療衛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含城市醫生晉公升前到基層服務和幫扶鄉鎮衛生院)在基層講學,由組織講學的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回原單位按規定登記ⅱ類學分。

(三)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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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全省通報、1-3年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專案資格等處罰。

3.凡未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准,任何商業、企業在本省境內獨立舉辦或與本省醫療衛生機構(學術團體)聯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其頒發的學習證書在學分驗證時均不予認可。

(四)學分驗證與考核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登記統一使用省人事廳、省衛生廳共同製發的《福建省繼續教育證書(醫藥類)》。

各單位科教(醫務)科負責除護理專業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學分登記,護理部負責護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學分登記;省屬醫療衛生單位學分驗證統一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配合人事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的驗證。先由設區市、縣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或衛生行政部門組織人員按學分要求初審,再送同級人事部門驗證。

各單位主管職能部門每年應將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和所獲學分數進行登記,並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晉公升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附則

1.已取得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但未聘任者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要求完成繼續醫學教育學時數(每年72學時)。

福建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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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落實衛生部 人事部 繼續醫學教育規定 試行 特制定本辦法。一 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於25學分,其中i類學分5 10學分,ii類學分15 20學分。省 自治區 繼續醫學教育物件每年獲得的遠端...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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