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2022-12-24 05:42:06 字數 2677 閱讀 9561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多個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工作。

鼓勵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屬於多點執業:(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二)。

第五條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分類管理:(一)承擔**指令性任務、會診、進修、對口支援、學術交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多點執業醫師需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二)經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多個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進行技術協作或整合醫療資源組成醫療集團的經向第一執業地點、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醫師可以在技術協作單位或集團內醫療機構執業。省外醫療機構與省內醫療機構進行技術協作其技術協作協議應由省內醫療機構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三)除前二款規定的情形以外醫師申請多點執業的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二章多點執業備案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醫師申請多點執業在多點執業前向第一執業地點、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二)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範圍內(三)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四)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中醫坐堂醫診所作為第二執業地點進行註冊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五)近二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多點執業備案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醫師多點執業備案審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四張(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四)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五)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技術協作或組建醫療集團的批文(六)醫療機構技術協作協議(七)申請人近二年內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由第一執業地點出具)(八)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第八條備案的多點執業工作時間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三章多點執業註冊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向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連續任職工作二年以上(二)新增執業地點在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連續任職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條申請多點執業註冊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四張(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四)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五)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原件及影印件(六)申請人近二年內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由第一執業地點出具)(七)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一條申請取消多點執業註冊的醫師應當到原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二條醫師涉及到第一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執業地點註冊應先取消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醫師不得變更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

。審核合格的應當更新醫師執業註冊聯網管理網路資料並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列印相關事項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

第十四條多點執業註冊完成後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持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新增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行政部門、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和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進行多點執業註冊備案。

第十五條醫師多點執業註冊有效期為二年。超過二年需再次註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範圍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超執業範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資質評價依據。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醫師不能作為設定診療科目的人員資質評價依據。

第二十一條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醫療機構應切實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並將定期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該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其他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如執業時間未滿二年者該醫療機構應當在取消執業註冊、註冊失效或備案期滿前提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規範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師或醫療機構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醫師予以登出多點執業醫療機構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六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時由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第一執業地點為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管理由中醫(藥)管理部門或指定的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軍隊醫師多點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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