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實施方案

2022-12-15 01:09:03 字數 3426 閱讀 6646

為充分發揮中、高階職稱醫師的專業特長和技術優勢,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人才交流,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醫療秩序和醫師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河北省2023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擴大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範圍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全省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努力解決城鄉之間、區域之間醫療衛生發展不平衡、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問題,鼓勵優質醫療衛生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使用效能,提公升全省整體醫療服務水平,實現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眾享有優質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內容

(一)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要求

1、醫師多點執業含義。本方案中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經所在單位同意,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在2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2、執業地點數量。符合條件的醫師可以申請增加執業地點。執業醫師已註冊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依次為第

二、第三執業地點。執業地點名稱為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的醫療機構

第一名稱。醫師執業地點總數不超過3個。

3、多點執業區域及機構。醫師申請多點執業,原則上只能選擇本省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只允許醫師在上級醫療機構到下級醫療機構或同級醫療機構之間申請多點執業。第一執業地點在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中的醫師暫不允許申請多點執業。

(二)申請多點執業醫師的條件

1、取得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的執業醫師;

2、第一執業地點同意其多點執業;

3、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在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

4、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

5、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6、在第一執業地點能完成診療任務;7、近2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8、近2年內無醫療事故以及負主要責任的醫療糾紛。(三)醫師申請多點執業需提交的材料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向核發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書一式兩份(樣表附後);

2、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有效身份證明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影印件和工作經歷證明(由醫師第一執業地點所在醫療機構出具);

3、第一執業地點同意其多點執業的證明(樣表附後);4、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5、申請人近2年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表或合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6、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

7、醫師第一(第二)執業地點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近2年無醫療事故或負主要責任醫療糾紛的證明。

三、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

(一)執業註冊。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予以審批。同意醫師增加執業地點的,通過醫師聯網註冊管理軟體註冊,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中增加執業地點並加蓋註冊機關公章或醫師註冊管理專用章。

《醫師執業證書》編碼不變。

(二)變更和登出註冊。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變更第一執業地點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原有的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確需保留多點執業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執業地點,應先登出該執業地點,再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多點執業註冊後3個月內,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第

二、第三執業

地點登出等)外,不受理第

二、第三執業地點的登出申請。擬登出醫師第

二、第三執業地點時,醫師或第

二、第三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取消該執業地點,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為其辦理執業註冊的其他衛生行政部門。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三)定期考核。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按照《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接受各執業地點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第

二、第三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任一執業地點考核不合格,醫師受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時應暫停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並接受考核不合格執業地點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多點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並書面告知該醫師所有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

(四)監督管理。醫師多點執業,須辦理相關註冊手續後,方可按核定的多個執業地點執業。同時應當接受獲批准的多個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執業醫師進行處罰時,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並及時通報其他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為多點執業醫師註冊的各個衛生行政部門均有權依法吊銷該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

為其註冊的其他衛生行政部門。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應暫停在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

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保健機構執業時,不作為該第

二、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准入或增加診療科目的依據,不作為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准入和評審等審核時的人員依據;不得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經醫療、保健機構批准的會診、進修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以及受醫療、保健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支援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等情形不需要增加執業地點。

四、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地要高度重視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充分認識醫師多點執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並採取有效措施,使有多點執業要求的醫師能夠方便、順利地辦理有關手續。

(二)加強宣傳,積極引導。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做好醫師多點執業政策的解讀和宣傳。鼓勵和積極引導醫師選擇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三)加強管理,確保安全。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在開展醫師多點執業工作的同時確保本機構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滿足本機構醫療服務需要。未辦理多點執業註冊的執業醫師,不得從事多點執業活動。

醫師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

執業註冊暫行辦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四)遵紀守法,嚴格執業。多點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範圍和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服務,禁止超執業範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對執業過程中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該醫師在本轄區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

多點執業醫師在依法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由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醫療機構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本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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