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2021-03-04 02:38:16 字數 3175 閱讀 6847

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臨床、口腔、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經所在單位同意,經所屬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註冊後,在2至3個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負責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的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下列情況不屬於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經醫療機構批准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三)受醫療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的;

(四)多個醫療機構以整合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方便群眾就醫為目的組成的醫療集團內的診療活動;

(五)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醫師駐站服務以及下社群或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的,鄉鎮衛生院醫師駐村服務或開展巡迴醫療的;

(六)經省衛生廳備案,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委託江蘇省醫師協會負責全省醫師多點執業資訊檔案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執業註冊

第六條擬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准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指多點執業前已執業的醫療機構,下同)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七條醫師申請多地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新增執業地點在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可放寬到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任職工作2年以上;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崗位任務,並取得已註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非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五)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範圍內;

(六)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在已註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

(七)近2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醫類別醫師以中醫坐堂診所作為第二執業地點進行註冊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八條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四)申請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五)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六)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影印件;

(七)申請人近2年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八)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第九條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條醫師涉及到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醫療執業地點,應先登出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並進行執業註冊網路資料更新。

第十二條多點執業註冊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向批准新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做好醫師管理工作,規範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四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禁止超執業範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第十七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和裝置准入、診療科目設定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依據。

第十八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執行醫師外出會診管理相關規定,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醫師不得借外出會診開展任何形式的多點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註冊資訊管理,發布醫師需求資訊,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事件或醫療事故時,由發生爭議事件或事故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並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醫師申請多點執業註冊審核備案表

編號:注:備案表一式多份,分別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留存。

江蘇省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審核表

編號:注:備案表一式多份,分別由執業醫療機構、屬地及核發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留存。

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附件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醫療資源合理流動,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確保醫療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 等規定,制定此辦法。第二條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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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臨床 口腔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不含執業助理醫師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多個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工作。鼓勵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第四條下列情形不屬於多點執業 一 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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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健康有序推進,根據 執業醫師法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國保監會 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 等檔案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