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2022-11-02 19:27:06 字數 6234 閱讀 3792

附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醫療資源合理流動,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確保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醫師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迴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案,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在吉林省轄區內醫療機構實施多點執業。

第二章註冊管理

第四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具體承擔醫師多點執業的資格審核和醫師註冊工作。

—1—第五條多點執業醫師的註冊地點分為第一執業地點、第二執業地點,並以此類推。

執業地點名稱應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第六條多點執業的醫師不作為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地點以外其他醫療機構審批、校驗和評審等的人員依據。

第七條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取得臨床、口腔、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證書;(二)身體健康,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滿5年;

(四)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醫療工作,並獲得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同意;

(五)最近連續兩個週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六)不存在國家、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請多點執業的情形。

第八條在公立醫院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不能從事除對口支援、醫療機構幫扶、醫療機構託管、醫療服務聯合體、醫療集團間多點執業以外其他形式的多點執業。

第九條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以外其他醫療機構執業,執業類別應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類別一致,執業範圍涉及的專業應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二級診療科目相同。

——2第十條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增加註冊全科醫學專業。

第十一條醫師增加執業地點的辦理程式

(一)申請增加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

1、《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申請表》(附件1);2、《同意醫師新增執業地點證明》(附件2);3、《擬聘用多點醫師執業證明》(附件3);

4、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5、第一執業地點和擬新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影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審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獲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多點執業後7個工作日內,到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1、《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申請表》;2、《同意醫師新增執業地點證明》;

—3—3、《擬聘用多點醫師執業證明》;

4、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影印件;

5、第一執業地點和擬新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影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醫師多點執業的變更和登出

(一)多點執業醫師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或登出醫師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點。

(二)多點執業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變更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應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等規定辦理,變更後原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三)多點執業醫師申請變更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以外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應先登出該執業地點,再按照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四)多點執業醫師任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由負責辦理變更醫療機構名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相關書面證明,分別送至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同時還應將多點執業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送至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在收到多點執業醫師《醫師執業證書》20個工作日內,將《醫師執業證書》

——4執業地點的名稱進行變更,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醫師在對口支援、醫療機構幫扶、醫療機構託管、醫療服務聯合體、醫療集團間多點執業時,無需辦理增加執業地點,但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應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報送《吉林省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備案表》(附件4)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多點執業醫師的資訊統計工作。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登記機關負責將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的資訊錄入醫師聯網註冊及考核管理系統。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五條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議,鼓勵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

第十六條醫師與執業的醫療機構在協議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其中,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

—5—取全職薪酬。

第十七條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

第十八條多點執業醫師應與執業地點醫療機構通過協議明確醫療損害和醫療糾紛各自承擔的責任和解決方法。支援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於任一執業地點。

第十九條多點執業醫師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參加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組織的醫師定期考核。多點執業醫師有義務向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以外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提供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明確醫師崗位職責,不得因實施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公升、學術地位等。

第二十一條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時,多點執業的醫師應優先服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禁止超執業範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6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師多點執業過程**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情形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處理。多點執業醫師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登記機關應對多點執業醫師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多點執業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現違規、違紀行為,並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由實施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情況轉至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在收到行政處罰結果的7個工作日內負責將行政處罰結果記錄在當事醫師《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內,同時錄入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的資訊系統,並書面通知當事醫師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多點執業醫師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還應在收到處罰結果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被處以暫停執業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該醫師在其他所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均被暫停。

第二十六條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的醫師,在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過程**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

—7—醫療機構通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現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執業地點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和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醫師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醫師外出會診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軍隊醫療機構註冊醫師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吉林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實施,原吉林省衛生廳印發的《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吉衛發2011288號)自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1、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申請表

2、同意醫師新增執業地點證明3、擬聘用多點醫師執業證明

4、吉林省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備案表

——8附件1

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申請表

姓名性別

出生日期

民族學歷身份證號

**(小二寸)

畢業學校職稱

第一執業地

申請人點職務

第一執業專業

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申請從事專業

資訊申請新增執

業地點醫師資格證書編碼醫師執業證書編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編碼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資訊新增執業地點

擬聘任職務

執業類別

發證機關

執業範圍發證日期

發證機關

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機關

醫療機構等級

醫療機構類別

床位數名稱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機關

—9—醫療機構資訊

醫療機構類別

醫療機構等級

床位數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資訊

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機關

醫療機構等級

醫療機構類別

床位數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審核意見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審核意見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

審核意見年月日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審

年月日核意見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五份,醫師本人、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新增執業地

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各留存乙份;

2、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資訊的內容可以附頁。

——10

附件2同意醫師新增執業地點證明

(參考樣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意醫師(身份證號:),醫師執業證書編碼,執業範圍,從事專業,新增執業地點。該醫師未在我單位擔任院級領導職務,協議完成我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最近連續兩個週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特此證明。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公章:

年月日—11—

附件3擬聘用多點醫師執業證明

(參考樣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擬聘用醫師(身份證號:),醫師執業證書編碼,執業範圍,聘用科室,聘用專業。我單位與該醫師協議完成工作任務,擬聘用期限為年。

特此證明。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公章:

年月日——12

附件4吉林省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備案表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

名稱類別

等級床位數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

多點執業形式

多點執業時間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人數

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號醫師姓名

身份證號

職務/職稱

執業證書編號執業範圍從事專業

從事本專業時間12

345—13—

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意見(公章)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意見(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意見(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意見(公章)

填表說明:1、該備案表適用於對口支援、醫療機構幫扶、醫療機構託管、醫療服務聯合體、醫療

集團間多點執業,該錶一式四份,分別由第一執業地點和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進行備案,第一執業地點和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進行儲存;

2、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備案申請工作;

3、多點執業的形式應填寫對口支援、醫療機構幫扶、醫療機構託管、醫療服務聯合體、醫療集團等;

4、多點執業的醫師資訊可附頁;

5、如第一執業地點和多個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應和所有合作單位填寫備案表;

6、如該備案表內資訊更改,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及時重新報送備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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