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2021-03-04 02:38:16 字數 1342 閱讀 669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工傷醫療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醫療、**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採取積極措施,盡快將其送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渡過不穩定期後,應按規定及時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院進行恢復性**。

第三條職工因工受傷在救治和恢復性**階段實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的具體時間,按《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執行。

第五條多組織器官損傷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確定該職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確定該職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併發症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不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未列入目錄的傷害部位,以臨床**或者經**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工傷職工達到《目錄》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時間,需繼續**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在15日內作出確定結論,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確認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申請的,停工留薪到期後自然終止。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但經工傷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工傷**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條工傷職工經批准需要到外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省內異地**的增加5天,省外**的增加10天。

第八條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後,工傷職工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或對初次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後,工作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停發停工留薪的工資福利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其鑑定後,按其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第九條職工工傷舊傷**需要停工**的醫療期時間,按本辦法的規定確認。

第十條 《目錄使用說明》為《目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 ,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權,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由延邊州勞動鑑定委員會行使;在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區域內由管委會勞動與人事監察局勞動鑑定機構行使;在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工傷保隊統籌企業範圍內由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勞動鑑定委員會行使。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全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醫療 的合法權益,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和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

一 目錄說明 1 本目錄所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參考了有關省市的目錄,所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在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期限內作了相對寬鬆的設定。在目錄制定中徵詢了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大連市中心醫院 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大連市第三人民醫院 大連市友誼醫院 大連市口腔醫院 大連市...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一 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斷,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 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癒後變化的時期 恢復期是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經 傷情平穩,逐漸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