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2021-10-01 03:35:06 字數 761 閱讀 1055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第八條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九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

需要繼續**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第十條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後舊傷**,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停工留薪期確認費暫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企業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標準收取。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長的,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全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醫療 的合法權益,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和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

一 目錄說明 1 本目錄所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參考了有關省市的目錄,所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在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期限內作了相對寬鬆的設定。在目錄制定中徵詢了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大連市中心醫院 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大連市第三人民醫院 大連市友誼醫院 大連市口腔醫院 大連市...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一 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斷,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 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癒後變化的時期 恢復期是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經 傷情平穩,逐漸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