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接送中小學生幼兒校車管理辦法

2021-03-20 04:32:27 字數 1200 閱讀 1719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我省中小學生校車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根據《教育部公安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教育部關於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要求,結合我省校車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工作的車輛,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用於接送不少於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專用車輛。按乘坐物件分包括幼兒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第四條校車外觀標識、標牌全省統一,校車標識的規格、顏色,標牌的式樣,由省交警總隊統一印發。校車處觀標識的噴塗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組織。

第五條凡學校自有校車或學校租用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車輛,由教育行政部門登記造冊,符合條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抄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所有校車辦理註冊、轉移、變更、登出登記的,須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加蓋公章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全省各級車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公安部教育部關於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的通知》要求,認真核對車輛資訊,嚴把機動車查驗關,對原有校車,經檢驗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予以換發車輛行駛證。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和有關要求的車輛,堅決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校車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工作,每年兩次。校車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報廢標準,機動車報廢期滿後,由車輛所有人申請,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允許辦理延緩報廢手續。辦理延緩校車的年檢次數為:

10年以上至15年以內的,每年檢驗4次;15年以上至20年以內的,每年檢驗6次。

第八條校車駕駛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不得有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行為;

(二)不得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不得有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為;

(四)不得有在近1個記分週期內有滿分記錄;

(五)駕駛大型校車的應有駕駛同等車型兩年以上駕齡,駕駛中、小型校車應有駕駛同等車型三個以上駕齡;

(六)駕駛校車的駕駛人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

第九條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和工作責任,切實將我省中小學生校車管理工作任務和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人。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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