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2021-03-04 01:43:03 字數 3409 閱讀 5786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健康有序推進,根據《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臨床、口腔、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經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其中,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是指醫師多點執業前已註冊執業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鼓勵和引導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護理院、**醫院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四條下列情況不屬於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經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批准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等;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或安排的義診、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緊急醫療救援等指令性任務;

(四)在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由醫療機構派遣在以整合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方便群眾就醫為目的組成的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內醫療機構執業的。

第五條引導支援醫療機構和醫師購買醫療執業保險,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以及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必須保障執業醫師的合法權益,應當為多點執業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產品,鼓勵購買醫療意外、人身傷害等醫療執業保險產品,分擔醫療風險。

第六條多點執業在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可視同為職稱晉公升前到基層服務。

第七條醫療機構不應因多點執業影響符合相關條件的醫師職稱晉公升、學術地位取得等。

第八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及監督工作。

第二章註冊管理

第九條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新增執業地點在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可放寬到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需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

(二)完成第一執業醫療機構規定的任務;

(三)不是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申請多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範圍內,並與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執業範圍為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專業的醫師可在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為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全科診療科目下多點執業註冊);

(五)醫師應當與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執業勞務協議,包括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醫療事故(醫療損害事件)法律責任分擔、薪酬、保險等內容;

(六)最近連續兩個週期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七)中醫類別醫師以中醫坐堂診所作為多點執業地點進行註冊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醫師提出多點執業申請的,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應予支援,並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薪酬、保險等內容。

第十一條擬申請註冊、登出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准醫師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多點執業註冊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醫師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影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還需提交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合格證影印件;

(三)醫師與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或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和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影印件;

(四)最近連續兩個週期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影印件;

(五)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

第十三條簽訂幫扶、託管協議的醫療機構間,受醫療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的多點執業的醫師不需辦理多點執業手續,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應於每年年底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此類醫師多點執業情況。

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解體及幫扶、託管協議終止後,醫師需在原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內部及幫扶、託管協議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的,需按規定辦理多點執業手續。

第十四條退休醫師向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報備手續後即可多點執業,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應於每年年底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此類醫師多點執業情況。

第十五條申請登出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醫師登出多點執業申請表(附件2);

(二)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六條醫師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第十七條批准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註明註冊、登出情況,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並在「醫師聯網註冊及考核系統」中進行醫師執業資訊更新。

第十八條有條件的地區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醫師區域註冊試點。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十九條多點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範圍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超出執業範圍、執業地點、診療科目等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第二十二條多點執業醫師不作為多點執業機構登記校驗、技術和裝置准入、診療科目設定、重點專科評審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條件。

第二十三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事件時,由發生事故或事件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規範多點執業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五條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並將相關材料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註冊資訊管理,發布醫師需求資訊,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暫停其所有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並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開展醫師區域註冊試點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表

注:此表及相關材料影印件均一式乙份。

江蘇省醫師登出多點執業註冊申請表

注:此表及相關材料影印件均一式乙份。

吉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附件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醫療資源合理流動,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確保醫療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 等規定,制定此辦法。第二條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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