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屋登記管理辦法

2021-05-22 06:49:31 字數 3081 閱讀 6502

第三十七條預告登記及其登出登記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以及本條第二款條件的,應當准予登記。

預告登記及其登出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另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

(二)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

(三)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土地使用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當事人;

(四)申請登出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原預告登記的當事人;

(五)單方申請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屋權屬變動法律文書(件)記載的一方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及其登出登記

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五章產籍資料與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九條房屋權屬登記形成的產籍資料報括: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二)房屋測繪成果;

(三)房屋權屬登記的圖、表、冊、檔;

(四)其他登記資料。

登記機構應當永久儲存產籍資料,保證產籍資料的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十條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產籍資料檔案查閱制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檔案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手續,並負有保護被查閱檔案的相關權利人個人隱私的義務。

列印的檔案、複製形式的檔案,經登記機構簽章認定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房屋坐落、室號;

(三)房屋用途、建成時間、建築面積、建築結構;

(四)設定的他項權利;

(五)權屬限制情況;

(六)約定保全的請求權;

(七)房屋權屬登記日;

(八)登記技術規範規定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或者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件),對房屋權屬登記冊進行記載,並永久儲存。

第四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冊可以對外查閱。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權屬登記冊查閱制度,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查閱、摘錄或者複製提供服務。查閱房屋權屬登記冊不得侵犯權利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房屋權利人發現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的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更正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房屋權利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和原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所依據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核查。

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無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登記機構依職權發現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的房屋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件),對房屋權屬登記冊的記載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房屋權屬登記的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可以持與房屋權利相關的材料,提出登記異議。

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冊以警示第三人,該異議登記滿三個月失效。

第四十七條異議登記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冊期滿失效後,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登記異議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第四十八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使用國家統一印製的文字。

《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所有權人收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其餘共有人執《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禁止非法收繳、扣押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十九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是房屋權屬登記憑證,不得塗改。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查驗並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註明「補發」字樣。

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十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冊的記載保持一致。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一條未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登記機構通知其辦理登記手續,並可以按照登記費的三倍以下收取逾期登記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撤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並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並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以營利目的為他人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故意塗改、毀壞房屋產籍資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十四條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申請登記檔案或者申請登記異議不當,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房產管理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管轄範圍進行權屬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應當發證而拒絕發證或者不予答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三)因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

(四)徇私舞弊、索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房屋登記資料丟失、破損、洩密的。

因房產管理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涉外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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