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登記離婚制度的評價與反思

2021-05-20 13:56:47 字數 5038 閱讀 4797

202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張揚了「個人意思自治」、「自己責任」、「自己決定權」等私法自治的理念,開創了我國離婚登記從單位監管到自己責任的新時期,但也存在著自由有餘、限制不足的問題。在制度建設方面還需考慮保護弱勢一方利益,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以確保法律的公平正義、社會的和諧穩定。

我國實行雙軌制的協議離婚制度,即要求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通過行政程式解除婚姻關係,也可以訴至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後解除婚姻關係。2023年我國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開創了我國婚姻登記從單位監管到自己責任的新時期。但不可否認的是,新的登記離婚制度也存在著法律規定過於寬鬆、自由有餘、限制不足、未能有效地體現保護家庭中弱勢者利益的法律價值等問題。

一、從單位監管到自己責任——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的現代化程序

我國有關婚姻登記的單行法規一共有三部,都與《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我國婚姻關係狀況的發展變化密切相關。2023年《婚姻法》頒布之後, 2023年8月15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辦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式,其中第7 條規定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式: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該條例分別對婚姻管理的原則、機關、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係證明、監督管理和附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強調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管理職能。第14條至第20條明確規定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具體程式。與2023年的《婚姻登記辦法》相比,《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在登記離婚時出具的證明中增加了「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一項,並在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式中增加了離婚申請審查期的規定等內容。

在2023年《婚姻法》修訂之後, 2023年7月30日民政部再次頒布《婚姻登記條例》,對2023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比較大的修訂。其中第10 條至第14 條對離婚登記作出了規定。與202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比, 2003 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在登記離婚制度的規定中有以下三個重大變化:

第一,制度價值的變化。《婚姻登記條例》改變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名稱,去掉了「管理」二字,由此淡化了婚姻登記的行政管理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記的特徵。通過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對要求進行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對能夠證明該登記行為合法的相關證明檔案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核,凡符合離婚條件的即可依法予以登記。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2023年9月25日頒布)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離婚協議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即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須提交結婚證件) ;是否自願達成離婚協議——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通過登記程式離婚;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完備——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對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等離婚效力的各項要求。對當事人是否感情破裂,離婚協議是否公平,離婚後對子女的安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等均不作實質審查。因此,可以說, 202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更加體現了尊重離婚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司法理念。

第二,改變了婚姻狀況證明方式。2023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登記離婚時須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的介紹信。其目的有二:

一是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或基層組織證明當事人處於合法的婚姻狀況;二是表明單位了解當事人離婚的情況,甚至表明單位同意該人離婚。這就使得離婚不僅僅是個人私事,且具有了公權力介入的痕跡。而此次取消離婚時須提交單位證明的規定則抹去了這一痕跡。

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對自己的婚姻狀況負責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離婚法律後果。婚姻狀況證明方式的改革,體現出離婚登記立法理念由義務本位過渡到權利本位,由依賴單位的管理模式過渡到相信個體的自律模式,由單位承擔監管職責過渡到當事人自己承擔相應責任,使離婚行為徹底成為個人私事。

第三,取消了離婚申請審查期。2023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202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離婚審查期,其第13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取消了離婚申請審查期,對離婚登記的辦理時效未作規定。

凡婚姻登記人員經審查找問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當場即可辦理。這一規定顯然與上述兩個變化——婚姻登記制度價值的變化和離婚登記立法理念上的變化相一致。強調個人意思自治,強調「自己決定權」,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決定的權利。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在長期以來受到公權力強力介入之後, 202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權利為主導思想,更加體現婚姻自由原則,充分張揚「個人意思自治」、「自己責任」、「自己決定權」等私法自治理念,離婚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就筆者的視野所能涉獵的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等主要國家的協議離婚制度中,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已是世界上最自由的離婚制度之一。

二、自由充分,限制不足——對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的反思

離婚自由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對離婚自由的干預應當反映立法者深層次的道德導向,國家對離婚自由的干預應當通過明確和正當的立法途徑來加以規定,在干預的正當理由和實現干預的措施之間,應當遵守相稱性原則,而且必須受到監督。[1]在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與公權力介入之間,法律如何劃定自由的範圍,公權力如何介入婚姻家庭,其介入的方式與底線如何,的確仍然是世界各國婚姻家庭法面臨的挑戰。

20世紀中期以來,婚姻家庭法深受福利國家的介入主義影響,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及司法有選擇地介入離婚領域。一方面,盡可能地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權利,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使其受到國家和他人的任意干涉;另一方面,也特別注意在離婚時維護家庭中弱勢者的權益,以改變歷史上形成的不平等狀態。離婚不僅僅是個人私事,其效力將會對對方、子女和社會產生影響。

因此,許多國家在允許協議離婚的同時,對協議離婚還規定了限制性條款,以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防止輕率離婚。這些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三項:

第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離婚請求權的行使。一些國家規定,結婚屆滿一定期限,方可提出離婚申請。雖然各國規定的期限不同,但均在一年以下。

《法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結婚最初6個月內不得提出雙方同意的離婚。[2]荷蘭離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規定,結婚須滿1 年後才能提出離婚。

第二,設立離婚考慮期。提出離婚申請後須經過一定時期的考慮期方可正式進入離婚程式。如《法國民法典》第231 條規定:

夫妻雙方如堅持離婚的意願,法官應向雙方指出其申請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以後重新提出。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申請,該共同申請即失效。比利時、奧地利、瑞典規定的考慮期為6個月。

《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19條第3款規定:從提交離婚申請之日起滿乙個月,戶籍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並發給離婚證明。[3]

第三,雙方須無未成年子女。《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19條第1款規定: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時,在戶籍登記機關辦理。

有未成年子女者須經訴訟程式離婚。《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協議離婚的雙方須無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第272條) 。澳門地區民法典第1628條規定,如果夫妻無屬於雙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有許可權的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並由民事登記局局長宣告離婚,該宣告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在實行協議離婚的國家中,一方面,各國均強調協議離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權利為原則,並為保證這一原則的實現作出了各種具體規定;另一方面,各國也都對協議離婚規定了明確的程式和條件,甚至是限制性條件。這說明,在法律的範疇內,即使是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也不可能是絕對自由的,只能是在法律限度內的相對自由。而且,為了確保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儘管協議離婚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納,但適用行政登記程式協議離婚的國家仍然較少,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或適用司法程式的協議離婚,作為與裁判離婚相並行的離婚程式;或只承認裁判離婚程式。

他們認為,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對個人、對社會、對國家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只有受過法律職業教育,具備專業水準的法官才可以確認身份關係的解除。

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作為協議離婚的一種型別,在條件和程式上與各國的規定基本相同,但需要引起我們關注的是多數允許協議離婚的國家在一般條件和程式之外還附加了一些特殊限制條件,而且許多國家規定協議離婚須經登記機關或法院的實質審查。但我國202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在改變了婚姻狀況證明方式、取消了離婚申請審查期的規定、對離婚不再作任何實質審查後,只注重了保障離婚自由,沒有關切到離婚時家庭中弱勢者的權益,對那些離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沒有任何選擇權利的未成年子女,法律沒有規定保護或救濟措施。所以,筆者以為, 202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是自由充分、限制不足。

登記離婚在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草率離婚有所增加。從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婚姻登記條例》、簡化離婚登記程式之後,登記離婚數量大幅上公升。2023年全國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69.

1萬對,比上年增加11. 8萬對, 2023年全國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104萬對,比上年增加34. 9萬對。

2023年全國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118. 4萬對,比上年增加14. 4萬對。

2023年全國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129. 1萬對,比上年增加14. 7萬對。

[4]四年共計增加了75. 8萬對,且呈持續上公升態勢。

再以上海市為例, 2005 年,上海市有100297 對戀人登記結婚,與此同時, 30745對夫婦辦理了離婚登記。和2023年相比,由於受到「雞年無春不結婚」的傳統說法影響, 2023年上海結婚登記的人數比上一年減少了22741對,下降了18%左右,而協議離婚的人數比上年上公升了12% ,增加了3369 對,平均每天有84 對夫妻勞燕分飛。而在登記離婚數量大幅上公升的同時,復婚率卻有所上公升。

2023年上海復婚登記的人數達到3301 對,佔總數的3.29% ,比2023年上公升了22%左右。[5]

據《貴陽晚報》報道, 2023年1 - 10月,在貴陽市三城區進行復婚登記結婚的約有263對,大約是去年的3倍,呈明顯上公升趨勢。復婚登記增加的原因,大多是因辦理離婚登記時過於草率,復婚者以30歲至50歲者居多。在這些復婚的夫婦當中,有90%以上是因為離婚後還是覺得「原配」好,才選擇復婚的。

據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介紹,許多復婚夫妻,當初離婚並不是因為感情破裂,而是為瑣碎小事爭吵,一時衝動做出了離婚的決定。分開一段時間後,便念起對方的好,於是選擇「破鏡重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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