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事證對民事證據失權制度的評價與分析的應用

2021-05-28 13:12:56 字數 1962 閱讀 8329

二、民事證據失權制度的價值

民事證據失權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據失權制度有利於公平原則的落實和程式公正的實現。通過設定提供證據的期間,能夠為雙方當事人創設平等的訴訟機會。

避免在法庭審理中出現一方突然襲擊,而導致另一方處於不利的訴訟境地,也杜絕了因隨時提出證據,而引起再次**或者二審及再審程式的發生,訴訟技巧和能力的差異不再是案件審判結果的因素,從而保證了程式上的公正。二是證據失權制度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證據失權的正義性原理正是基於人們對訴訟效率性和時間經濟性的認同,不容許當事人無休止地提供證據,而使案件得不到及時審理。

「法忌遲延」,「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證據失權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審判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確保了正義的及時實現。三是證據失權制度有利於民事訴訟制度體系的發展及完善。

使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制度得到充分地貫徹和落實,彌補了立法的不足,敦促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積極履行舉證責任,也有助於審前準備程式的設立,完成證據的交換、辯疑、鑑定、質證,以及其他證據方面的整理事項,從而強化庭審功能,提高訴訟效益。同時,與審判期限制度相配套,防止當事人採取隨時提出證據的方法拖延訴訟,促進糾紛的迅速解決。

三、司法實踐及評析

《證據規定》出台後,結束了我國民事證據司法空白,使民事訴訟活動,無論是在程式操作上,還是在案件實體認定上,更加有章可循。一是方便了司法實務操作。變證據隨時提出且無期限為證據限期提出,期限由雙方約定或法院指定,指定期限不少於30日。

結束了司法實踐中舉證無法可依,由法官隨意指揮的局面,使舉證活動有了統一的規範要求。二是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期限內提出,逾期提供的證據不組織質證,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從而結束了法院大包大攬的訴訟局面,增強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參與意識,減輕了法院的工作量。三是提高了訴訟效率。舉證期限屆滿,案件即可**審理,並能及時作出裁判,不會因無端等待證據而拖延訴訟,進一步提案件結案率。

四是證據失權制度符合快節奏的市場經濟生活,使社會紛爭能及時得到解決,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促進了依法治國程序的不斷發展。

民事證據失權制度在積極指導民事訴訟活動的同時,也出現了先進的司法理念與我國司法現狀不相銜接的問題,引發了新的矛盾,使這一制度面臨新的挑戰。一是傳統的訴訟理念使當事人舉證意識不強。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及長期形成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使當事人認為調查取證是法院的事,案件起訴後就由法院處理,法官若要證據,當事人就會說「事情就是這樣,不信你去調查了解一下」,舉證意識極其淡漠。

二是舉證期限意識差。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廣大農民群眾文化素養和法律意識尚待提高,即便法官告知了舉證期限,當事人仍然是我行我素,什麼時候方便什麼時候將證據拿來,逾期與否概不過問,而且要求法官必須採納,否則纏訴上訪,影響穩定。三是舉證能力差。

多數當事人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舉證,如涉及他人或有關單位,便無所適從。有的文化水平低書寫困難,自身參加訴訟活動都不便,加之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聘請律師,舉證更是困難。四是在目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維護穩定是第一要務,案件處理必須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這就要求法官處理案件,盡可能追求客觀真實,放寬法律標準,逾期證據只要能證明案件真相,必須採納。五是《證據規定》尚屬司法解釋,未上公升到立法層面,法律是否採納尚在嘗試階段。民事證據失權制度在以上利弊情況下,法學理論界又出現了將其廢止的呼聲,認為這一制度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應緩用之。

四、筆者的觀點及建議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是世界潮流,浩浩蕩蕩,不可逆轉,中國的經濟已融入世界,市場管理需要法治。

《證據規定》確立的失權制度,是先進法治理念的具體體現,是程式安定原則對恣意的限制,應予充分肯定,不可偏廢。一項制度的確立,往往是在反覆論證,借鑑各方經驗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在實踐中也仍需不斷探索,逐步完善。誠然,我國尚屬發展中國家,文化經濟還不發達,城鄉差別依然存在,公民文化水平、法律素質有待提高。

在建設法治國家的程序中,我們必須正視這一現狀,實事求是、切合實際的向前發展,使法律文化與經濟現狀相適應。但上層建築亦非被動地服從於經濟基礎,反過來,其可指導和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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