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材料3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

2021-03-03 21:19:50 字數 1005 閱讀 3677

(一)拘傳的適用

採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二)訓誡的適用

適用訓誡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制審判員決定,以口頭方式指出行為人的錯誤事實、性質及危害後果,並當庭責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訓誡的內容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被訓誡人簽名或蓋章。

(三)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

適用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口頭宣布,責令行為人退出法庭。作出責令退出法庭的決定後,行為人應主動退出法庭,否則,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其退出法庭。

(四)罰款和拘留的適用

罰款和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式。

罰款和拘留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准後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和拘留,應當製作決定書,並將此決定書正式通知或出示給行為人。當事人對罰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同時,對於被拘留人在拘留後承認並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對於由於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辦一理: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並予以判決。第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和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附3 有關證明材料的說明

附三 所有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影印件的,須在影印件上簽署 此影印件與原件相同 字樣,並註明日期。有關證明材料說明如下 一 屬於依法成立的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範圍的企業法人。如 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組織機構 證書副本 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或者加...

材料作文附例文

閱讀下面的文字,根據要求作文。父親找來乙個小漏斗和一捧玉公尺種子,放在桌子上,跟我說 今晚,我想給你做乙個實驗。父親讓我把手放到漏斗下面接著,然後撿起一粒種子投到漏斗裡面,種子便順著漏斗滑到了我的手裡。父親投了十幾次,我的手裡也有了十幾粒種子。然後,父親一次抓起滿滿一把玉公尺粒放到漏斗裡面,玉公尺粒...

附事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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