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制度

2021-05-28 13:15:08 字數 1674 閱讀 4363

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執法工作的意見(討論稿)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站稽查執法行為,確保稽查人員的執法行為合法有效,促進我站稽查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榆林市煤炭公路運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站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稽查隊工作職責:

第二條、監督各縣(區)煤管站規費的收繳是否到位,服務站(票據中心)是否按照核定生產能力發放票據。

第三條、監督檢查各計量站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是否存在無票過關、人情過關、賄賂過關、違規計量等情況。

第四條、依法查處所轄區域用票企業無票銷售、多拉少開、票貨不符,轉借、轉讓票據等違規行為。

第五條、依法查處所轄區域運煤車輛無票卡運輸、多拉少開、票貨不符、繞道避關、強行闖關等違規行為。

第六條、負責清理、查處所轄區域的非法煤炭生產經營企業。

第七條、負責查處所轄區域煤炭公路運銷中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八條、負責承辦站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執法程式:

第九條、規範執法文書領用程式,執法文書由稽查科統一負責發放、**。各稽查隊每月按期交回上月已用文書並領取當月所用文書。如逾期不能交回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並附分管領導簽字。

第十條、各稽查隊必須經站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外出稽查 ,不得私自組織外出稽查。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稽查工作程式,外出稽查時應持證上崗、著裝上崗;要求被檢查物件提供臺帳、票卡;告知違規物件其違規事項,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按程式下達執法文書:

一、針對違規企業的具體情況,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稽查隊可以下達執法文書,對有爭議的或需通過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及需停止銷售的企業的須請示分管領導,再做決定。

二、針對違規車輛的處罰,如需暫扣車輛或現場處罰的,必須請示分管領導,再做處罰。

第十二條、規範稽查匯報制度,稽查隊不得瞞報、漏報,不得私自處理。

一、稽查隊每次外出稽查結束後,須如實填寫稽查當次報表,即時上報分管領導。

二、每月填寫稽查月報表,報於稽查科,由稽查科彙總後統一上報站領導。

三、每月稽查例會前,各分管領導召集所轄區域的執法人員,研究提出處罰意見,上報稽查例會研究。

四、分管領導根據工作的需要,經主要領導同意,可對其所轄區域內的稽查人員和稽查範圍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稽查人員在稽查和休假以外的時間,在總站或神府辦事處按行政班作息時間正常打卡上班。

廉政制度:

第十四條、稽查人員每年要與我站簽訂《廉政承諾書》。

第十五條、實行廉情報告制度。要將稽查人員廉政情況作為稽查工作例會的必報內容,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稽查人員不得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和享受當事人的任何財物、福利和宴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入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

第十七條、稽查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和規定,對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經查屬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勉勵談話、批評教育、經濟懲戒、調離崗位、停崗檢視等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按黨紀政紀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各類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八條、公開舉報**廉政監督**、設立群眾舉報箱或意見收集箱。舉報**:站長0912 -3592448;書記 0912- 3592449,舉報箱設在站機關、神府辦事處。

第十九條、站領導要不定期走訪被查企業,收集了解稽查人員的廉政情況。

第二十條、本制度即日起執行。

稽查工作制度

一 衛生監督稽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 重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其主要職責包括對本所內部和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工作進行稽查。二 稽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衛生監督工作計畫確定的任務和事項的執行完成情況 上級布置 交辦的事項處置及完成情況 衛生監督中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或越權查處 濫用職權的情況 ...

統計稽查工作制度

七 統計稽查結束後,稽查組應當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出稽查報告。稽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稽查的範圍 內容和起訖時間 被稽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稽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等。統計法制機構對稽查組提交的稽查報告進行審查,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對發現的一般性統計問題,...

政和分公司運輸紀律稽查工作制度

為加強運輸紀律稽查 以下稱運紀稽查 管理工作,規範運紀稽查行為,提高運紀稽查效能,有效預防 遏制違反運輸紀律行為的發生,確保運紀稽查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 運紀稽查是指本公司運紀稽查人員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中,對所屬公營車或協議委託客車駕乘人員遵守運輸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