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工作制度

2021-03-03 21:40:05 字數 4520 閱讀 565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就業工作制度。

第二章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第二條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以《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為基本政策依據,以市場為導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導、服務為一體的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不斷開拓和規範我院畢業生就業市場,加強就業指導,轉變就業觀念,為畢業生創造乙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就業環境。強化系部、輔導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方面的責任,把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制度、程式和激勵機制。

第三條本著高起點、高目標、高標準的要求,建立一套規範化、制度化、專業化的畢業生就業推薦和就業指導工作機制;建設一支熟悉就業工作,能吃苦耐勞、甘於奉獻的就業工作教師隊伍;建好一批能對各專業建設起示範作用的實習實訓基地;建成乙個覆蓋各專業相關領域的有一定影響的就業網路;努力將畢業生引導到國家最急需、最能發揮作用的崗位上去;力爭使畢業生就業率達到95%。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院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院長擔任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院長、招生就業辦主任、任副組長,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全體成員、各系主任和黨支部書記、各系學生科長及畢業班輔導員為成員。實行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集中領導,就業實習指導中心組織實施、各系部參加,系部學生科長和畢業班輔導員落實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模式。學院把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考核納入對系部教育教學的整體考核評估體系中。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

(二)研究制定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年度實施方案。

(三)聽取職能部門關於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年度報告。

(四)向學院提出實施教學計畫改革、學科專業設定、制定招生計畫的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各系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畢業生生源資料的彙總、上報、對外發布。

(二)負責《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發放管理、辦理簽約手續、編制上報就業計畫、畢業生派遣工作。

(三)負責就業政策的宣傳、解釋、諮詢,就業指導,畢業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四)負責畢業生就業對外宣傳工作。

(五)負責畢業生就業資訊的收集、整理、發布,就業資訊**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六)負責舉辦校內畢業生就業招聘會,組織畢業生參加校外就業市場等工作。

(七)負責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的接待工作。

(八)負責畢業生檔案的整理、轉遞工作。

(九)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規範、畢業生就業工作流程的設計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七條系部就業工作小組工作職責

(一)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就業工作計畫,制定本系部畢業生就業工作職責。

(二)貫徹執行上級和學院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專人做畢業生就業和教育工作。

(三)負責畢業生資格的初審工作,及時以電子文件(excel)形式向學院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報送畢業生資訊表。

(四)負責本系部畢業生跟蹤調查和市場調研工作,做好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建設。

(五)負責本系部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及時組織指導畢業生參加招聘活動。

(六)負責收集就業資訊,積極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絡,宣傳本系部專業特點、就業方向,尋求訂單式培養、聯合辦學、產學結合等就業方式,全方位拓寬就業渠道,及時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提供資訊和服務。

(七)負責審核本系部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其他就業推薦材料。

(八)負責本系部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和推薦工作,做到優先推薦優秀畢業生就業。

(九)負責及時**已就業學生的就業接收函。

(十)完成學院就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就業渠道及基地建設

第八條就業基地建設在學校就業實習指導中心的協調下,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和學院各系部兩級共同組織實施。

第九條學院就業基地應該按照當年畢業生數一定比例的數量進行建設,就業基地要求一定的質量保障,並能夠每年穩定接收我校一定數量的畢業生。

第十條就業基地的聯絡、建設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各系部組織實施,每學年基地建設的具體考核指標由學院就業領導小組對其進行考核。

第六章畢業生就業狀況的界定

第十一條簽約性就業:畢業生向學院提供下列協議(合同、函件)之一,視為簽約性就業:

(一)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由學校提供的就業協議書。

(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合同)。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接收(錄用)批文或函件。

(四)參軍入伍(入伍證)。

(五)定向、委培畢業生回原單位就業(委培合同)。

(六)西部計畫、教師特色崗位、「三支一扶」等專案(專案檔案)。

(七)學校統一代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用工合同。

第十二條靈活性就業:畢業生向學院提供下列協議(函件)之一,視為靈活性就業:

(一)畢業生自願申請填寫的《吉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

(二)沒有約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接收函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待就業:畢業生有就業願望但未落實具體工作單位,正在擇業的,視為待就業。

第十四條申請不就業:畢業生向學院書面申請不予就業推薦的,視為申請不就業。

第七章畢業生提前就業規定

第十五條提前就業的時間界定及申請提前就業的基本條件:

(一)畢業學生在正式畢業的前一年十一月份開始至次年的四月底前,申請就業的,視為提前就業。

(二)畢業學生必須在完成學院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內課程學習和實踐教學任務,並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或就業合同、接收函後,方可申請提前就業。

第十六條申報程式

(一)學生本人提出提前就業的書面申請,並出具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書》、就業合同或接收函,由各系部初步審批後,報學院教務處、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審批。

(二)各系部、教務處、就業實習指導中心批准後,學生嚴格按照學院的規定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提前就業。

(三)各系部應保留好畢業生的相關資訊及****,為做好畢業生跟蹤調查和資訊收集整理工作做好準備。

第十七條管理規定

(一)各系部應對提出提前就業的學生嚴格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應及時予以制止,並作好思想工作。

(二)提前就業的學生必須按學院規定,及時辦理畢業離校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而提前離校,按自動退學處理,不予畢業。

(三)提前就業的學生由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管理,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回校辦理畢業派遣手續等。

(四)提前辦理就業手續的學生,學院不再推薦其它工作。

第八章推薦就業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就業工作人員在推薦畢業生過程中,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平等、公開的原則,以綜合測評成績為主要推薦依據,擇優推薦。

第十九條各系部在開展就業推薦時,要同時向畢業生宣傳就業方針、政策和紀律,教育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創業觀、擇業觀和就業觀。引導畢業生正確處理個人成長、事業發展和國家需要的關係,走艱苦創業、自主創業的成才之路,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

第二十條就業中心在獲取就業資訊後,應及時在學院就業**上予以公布。畢業生上網查詢後有意向參加應聘的同學,及時到就業實習指導中心登記,由就業指導中心安排面試。面試結果由就業指導中心通知學生本人,應聘成功的畢業生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第九章校內就業招聘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院積極採取措施,在校內適時組織和開展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在校內招聘活動中要熱情接待用人單位,認真安排各項事務,力爭使用人單位招聘到滿意的畢業生。

第二十二條學院就業實習指導中心是學院各級各類畢業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招聘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單位、安排招聘活動、協調招聘工作的職能。

第二十三條學院鼓勵各系部通過校友、實習單位、合作單位等渠道廣泛徵集用人資訊,支援系部舉辦系部範圍內的有專業特點的小型招聘活動,但在舉辦該類活動前須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備案,以便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來我院舉辦招聘活動應當首先徵得就業實習指導中心的同意,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明單位身份的證件影印件、招聘計畫等到就業實習指導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招聘的有關具體事宜在雙方協商後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統一辦理。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在招聘活動中若需張貼標語、橫幅和發放宣傳品,應經學院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同意,並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安排張貼和發放。

第二十六條畢業生參加校內招聘活動必須遵守招聘紀律,自覺維護教學秩序,不得違反就業政策;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材料,真實反映本人的情況,不得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畢業生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學院將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章就業協議書的發放及管理

第二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的文書和學校編制、上報就業方案的憑據。

第二十八條發放物件:我院符合規定的應、往屆學歷教育畢業生。

第二十九條協議書由學院就業指導中心管理。

第三十條符合發放條件的畢業生每人只能擁有乙份協議書(一式三聯),並必須由本人親自簽領。院系老師發放協議書時,要求畢業生在協議上填寫本人姓名,並配合老師填寫《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領登記表》後,方可領取。

第三十一條符合發放條件的畢業生落實簽約單位後,到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老師處簽領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約後將協議交學院就業實習指導中心鑑證。系部憑鑑證的協議書協助畢業生錄製就業建議方案。

第三十二條畢業離校前未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含暫緩就業),就業協議書由本人在離校前到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老師處登記簽領,並妥善保管。若不慎遺失,須由個人提出補辦申請,憑有效接收證明到就業實習指導中心補領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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