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8 13:12:56 字數 814 閱讀 2919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依法嚴肅查處和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生產及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和業主(以下簡稱單位及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因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其單位及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罰、處分及追究責任:

(1)凡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傷9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2)凡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降級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特大事故,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2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單位和人員在本單位發生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隱瞞、拖延或謊報事故,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並地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行;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 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2 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 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 違反 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職責,造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事故的行政責任,保證員工生命安全,防止企業財產受到重大損失,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健康穩定發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檔案規定,制定本制度。2 安全事故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安全檔案有關規定執行。3 行政處分分為 警告...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四 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主要安全負責人及各級管理人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行政處分,並給予責任者5000 10000元經濟處罰。1.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2.由於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3.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拖延整改或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