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2021-03-04 01:21:35 字數 4015 閱讀 9174

成都地鐵運營****檔案

成都地鐵運營****關於發布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中心、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運營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運營安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經2023年第二次安委會和第一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聯席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本制度自2023年3月10日起執行,原發文《運營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成地鐵運發[2012]48號)作廢,前發文與本制度有衝突時,以本制度為準。請各中心、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成都地鐵運營****

2023年3月7日

附件:cdyy

成都地鐵運營****企業檔案

cdyy-aqzl-041-2013

(a版0次)

2013-03-07發布2013-03-10實施

成都地鐵運營****發布

目次前言5

1 適用範圍6

2 引用標準或檔案6

3 總則6

4 經濟處罰7

6 行政處分10

7 附則11

前言為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追究事故(事件)發生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嚴格安全責任追究及安全效果考核,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地鐵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和《成都地鐵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版本號為a版,第0次修訂,2023年發布。

本制度起草單位:安全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俊義

本制度審核人:張劍

本制度批准人: 饒詠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歸口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1 適用範圍

1.1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地鐵運營****各部門(含中心、部)在崗員工(不包括勞務工、委外維保單位、臨管單位、保安、保潔等)。

1.2 對外協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按運營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2 引用標準或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工和國勞動合同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成都地鐵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成都地鐵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3 總則

3.1 為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追究事故(事件)發生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嚴格安全責任追究及安全效果考核,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地鐵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和《成都地鐵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特制定本制度。

3.2 根據事故(事件)的性質和原因,對事故(事件)發生部門管理人員及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 運營公司安委會有權對事故(事件)發生部門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直接予以處罰,有權對不適當的處罰予以糾正。

4 經濟處罰

4.1 對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處罰

4.1.1 對事故(事件)責任人,全額扣發當季度安全獎;一般事件及以上事故責任人,全額扣發年度安全獎。

4.1.2 對事故(事件)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在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除。對事故(事件)負全部、主要責任的責任人的處罰標準為:

(1)發生事件苗頭,處罰款200至500元;

(2)發生一般事件,處罰款500至1000元;

(3)發生險性事件,處罰款1000至2000元;

(4)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經公司安委會研究給予處罰。

對事故(事件)負次要責任的責任人,按以上標準的30%進行處罰。

4.2 對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

對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包括安全獎處罰和績效處罰,分別在責任部門的安全獎和績效工資中扣除。

4.2.1 安全獎處罰標準按《安全生產考核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4.2.2 績效工資處罰標準:

(1)發生一般事件,對負全部、主要責任部門按人均50元進行處罰;

(2)發生險性事件,對負全部、主要責任部門按人均200元進行處罰;

(3)發生一般事故,對負全部、主要責任部門按人均300元進行處罰;

對事故(事件)負次要責任的責任單位,按以上標準的30%進行處罰。

4.3 對管理人員的經濟處罰

4.3.1 對事故(事件)負管理責任的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在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4.3.2 對直接管理人員經濟處罰

對負直接管理責任的車間等基層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業管理人員、業主代表等經濟處罰標準為:

(1)發生事件苗頭,處罰款100至200元。

(2)發生一般事件,處罰款200至300元。

(3)發生險性事件,處罰款300至500元。

(4)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經地鐵公司安委會研究對責任管理人員給予處罰。

涉及多部門的責任事故(事件),對負事故(事件)次要責任部門的管理人員,按以上標準的30%進行處罰。

4.3.3 對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處罰

對負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處罰標準為:

(1)發生事件苗頭,處罰款100至200元;

(2)發生一般事件,處罰款200至300元;

(3)發生險性事件,處罰款200至400元;

(4)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經地鐵公司安委會研究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處罰。

5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有限賠償

(1)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費用在10萬元以內,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

(2)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費用超過10萬元,不足30萬元,超出部分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0.5%。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費用超過30萬元,責任人賠償由運營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

(4)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按以上標準的30%進行處罰。

5.1 經濟處罰和個人有限賠償的規定

(1)對責任人經濟處罰與損失賠償不並罰。未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第4.1條規定標準處罰;個人有限賠償金額大於第4.1條規定標準的,按照個人有限賠償金額處罰。

(2)對責任人經濟處罰和個人有限賠償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由人力資源部在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3)對責任人經濟處罰與損失賠償後,要保證責任人的工資性收入不得低於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

6 行政處分

6.1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根據事故(事件)性質和影響大小,可同時給予離崗學習或解除勞動合同。

6.2 對責任人的處分

(1)對發生事件苗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

(2)對發生一般事件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並離崗學習1個月。

(3)對發生險性事件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並離崗學習3個月。

(4)對發生一般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責任人,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並離崗學習6個月。

(5)對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責任人,在報請安委會審議通過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對造成各類事故(事件)負次要責任的責任人,按降低乙個事故(事件)等級的主要責任處理。

6.3 對管理人員的處分

(1)對發生一般事件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部門,對負直接管理責任的車間等基層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業管理人員、業主代表等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

(2)對發生險性事件負全部、主要責任的部門,對負直接管理責任的車間等基層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業管理人員,業主代表等記大過處分,對部門負責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3)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由地鐵公司安委會研究對負全部、主要責任的下屬公司領導及管理人員給予處分。

(4)運營公司負責人,按照地鐵公司有關規定,報請地鐵公司給予行政處分。

(5)對造成各類事故(事件)負次要責任的管理人員,按降低乙個故事(事件)等級的主要責任處理。

(6)隱瞞事故(事件)、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事件)提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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