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資料庫整合方案詳細

2021-03-05 11:07:47 字數 4687 閱讀 7921

通過將現有的分散存放在國土、林業、住建等部門、格式不

一、介質不同的不動產登記資訊進行規範整合,依據《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整合建設不動產資料庫,為不動產登記資訊基礎管理平台執行提供資料支撐。

1,對土地、房產、森林林木等已有的空間資料、登記資訊和檔案資料按各行業現行的資料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資料採集、梳理與規範,形成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資料集。

2,依據《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對土地、房屋、林權等已建立好的原始庫通過抽取、轉換、補錄、整合等方法,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庫。

3,位確保資料整合程式規範,成果正確,全程對不動產登記資料整合建庫進行質量控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範標準逐級匯交。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取水權、探礦權、採礦權等資料整合建庫另行規定。

整合過程中要遵守土地、房屋、林業等資料庫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對相關資料項進行補充和完善,確保規定的必選項和條件必選項內容完整。

在資料整合的過程中不應對原始資料進行修改,確保整合前後的資料一致。在整合過程中明顯發現存在錯誤的,需進行相應修改。

依據現行的土地、房屋等資料庫標準,對已有的不動產登記資訊進行梳理並規範化。

資料整合過程中嚴格執行質量管理要求。

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整合建庫主要步驟包括:資料收集與分析、資料採集及規範化整理、資料整合關聯、資料檢查和資料入庫,指令控制貫串不動產登記資料整合建庫全過程。整合流程圖如下:

圖1不動產資料整合流程圖

1,對於已建成的資料庫,先依據土地、房產、林業等現行的相關標準進行標準化、規範化後,再依據《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建立對映關係模型,對已有的登記資訊補充完善後,轉換形成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要求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庫。

2,對於已有不動產登記電子檔案或部分電子資料的,首先對已有的登記資訊通過提取、轉換、補錄等技術方法,建成符合土地、房產等現行標準的標準化、規範化的資料集,再依據《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經整合後建成符合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庫。其中林業只建立原始資料庫,在登記業務登記辦理過程中,通過不動產權籍調查逐步更新到不動產登記資料庫中。

3,對於沒有電子資料只有不動產登記紙質檔案的,依據現行的土地、房產等登記資料庫標準錄入資料建成對應資料庫,再依據《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經整合後建成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庫。

1) 土地登記類

↘ 國土資源部《城鎮地籍資料庫標準》(td/t 1015—2007);

↘ 國土資源部地籍司《存量土地登記資訊上報辦法》;

↘ 國土資源部《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

↘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 《基礎地理資訊要素分類與**》(gb/t 13923-2006);

↘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

↘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細則》;(查清有沒有?)

↘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村土地地籍調查技術規定》;

↘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與驗收辦法》;

↘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農村房屋調查技術規定》。

2) 房產登記類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基礎資訊資料標準》(jgj/t 252-2011);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編碼標準》(jgj/t 246-2012);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技術規範》(cjj/t 115-2007);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3) 林權登記類

↘ 國家林業總局《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2010);

↘ 國家林業總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落界技術規程》(ly/t 1955-2011);

↘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關於提交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落界成果資料有關要求的函》;

↘ 四川省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確權發證操作規範;

↘ 四川省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確權發證資料彙編。

4) 不動產登記技術規程

↘ 《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

↘ 《不動產登記資料整合建庫技術規範》(試行)

↘ 《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

↘ 《不動產登記簿樣式》(試行)

↘ 《不動產單元設定與**編制規則》(試行)

1) 收集國土部門空間資料、登記資訊、檔案資料、影像資料和其他。

↘ 空間資料收集

最新農村土地利用現狀年度更新資料庫

城鎮地籍資料庫或更新資料庫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庫等,以及相關元資料資訊及空間座標資訊;

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果;

還需收集地籍圖、宗地圖、測量範圍線、建設用地批地範圍線等,以及相應空間座標資訊及其資料說明;經過驗收的城區地形圖成果。

↘ 影像資料收集

確權工作底圖、國情普查工作底圖、農經權確權工作底圖,以及其他大比例尺、時效性強的dom

↘ 登記資訊收集

主要收集登記簿,及與宗地相關聯的權利人資訊、登記業務資訊、登記台賬記錄以及相應關聯的地役權、抵押權、查封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等他項權利資訊;

有登記資訊系統的,需收集登記資料庫

↘ 其他收集

土地登記工作有關的;

登記資訊系統管理有關的。

2) 收集房管部門空間資料、樓盤表資料、登記簿資料、檔案資料

3) 收集林業部門空間資料(權籍圖、宗地圖)、行政區、屬性、登記資訊、檔案資料(內含林權登記台賬、林權證發放登記表、林權登記申請表)

檢查、分析國土、住建及林業部門圖形、屬性、登記、檔案資料:

↘ 資料型別分析:確定資料來源的儲存形式和資料格式,選擇資料採集整合方法。

↘ 現勢性分析:確定資料來源的現勢性,分析其是否符合當前現狀實際,與實際不一致的需剔除,並開展權籍調查或變更調查。

↘ 完整性分析:判斷資料來源的空間覆蓋範圍、登記資訊內容和檔案資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需找出原因並後期補充完善。

↘ 一致性分析:判斷資料來源的面積單位、小數點位數等是否與《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一致,不一致的確定換算方法。

↘ 規範性分析:用房產、林業現行的技術標準對照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標準》(試行)進行分析,找出源資料與不動產登記簿之間的差異,確定同名異質、同質異名的轉換規則。

↘ 空間參考分析:確定是否需要投影轉換,以及轉換方式方法。

↘ 合法性分析:不動產權籍要求是經過驗收(或審查)合格的資料(或資料),必須對資料來源進行合法性分析。

4.1.4形成成果

1) 國土部門空間資料及說明、登記資訊及說明、檔案資料及說明、影像資料及說明和其他。

2) 房管部門空間資料及說明、樓盤表資料及說明、登記簿資料及說明、檔案資料及說明

3) 林業部門空間資料(權籍圖、宗地圖)及說明、行政區、屬性、登記資訊及說明、檔案資料(內含林權登記台賬、林權證發放登記表、林權登記申請表)及說明

在原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權等權利登記資料中逐項檢查,把已登出的權利在資料庫、登記簿中和權籍圖中進行標註剔除,轉化為歷史資料,並把相應的資訊轉入檔案庫管理。檔案庫管理現遵循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的要求。

不動產登記資料沒有完整電子化成果時,須對其他介質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按照原規範、標準進行採集整理。對空間資料進行掃瞄向量化、向量資料轉換和不動產資料測量,對屬性資料進行手工錄入、掛接匯入(有電子登記資訊的,通過具有唯一編號的宗地編碼、業務號等進行屬性關聯,直接掛接匯入)和不動產權屬調查。一般情況下,採集整理前後不動產空間資料和登記資訊必須保持一致;採集後的資料出現較嚴重拓撲錯誤和屬性邏輯錯誤時,需與原資料單位協商解決,找出問題出現的原因和解決辦法,完整填寫在問題協商解決處理情況記錄表中。

規範化整理主要是對各權利資料的空間資料、登記資訊和檔案資料按照現行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進行整理,建立標準化的原始庫。並通過宗地**、自然幢號、林宗號以及證書號、業務號、檔案編號等建立空間資料、登記資訊和檔案資料的內在邏輯聯絡。

通過對土地、房產、林業等已有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空間資訊的整理,參照比例尺、屬性結構、空間參考以及精度等指標,在保證拓撲無錯誤、屬性值域正確、資訊表達一致等前提下,考慮到資料管理、儲存、更新等因素,並與已有土地、房產、林權等原有不動產登記簿建立有效關聯,形成按指定格式分別儲存的土地、房產、林權等不動產登記空間資料庫。

1) 房產空間資料資訊整理:

↘ 將不同**的自然幢資料,通過空間參考統

一、度帶轉換等操作合併到同乙個圖層。

↘ 疊合最新的高畫質影像,分析其是否符合其現勢性,與實際不一致的需剔除,對自然幢資料進行無效資料清理

↘ 對自然幢進行實地調查,將物理連線在一起的自然幢進行合併。

↘ 根據實地調查的情況,對自然幢進行基本資訊錄入(如專案名稱、建築物名稱、房屋結構、層數等);

2) 林權空間資料資訊整理:

沒有林權空間向量資料時,按照紙質資料採集工藝流程圖進行資料採集;有林權空間向量資料時,按照向量資料採集工藝流程進行資料整理。依次採集行政區層、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資料。林權資料採集後需經林業部門檢查認可後再進行下一步工作的開展。

提取林權資料中的行政區層、含有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性資訊的林班、小班層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屬性資訊。

3) 集體土地所有權空間資料資訊整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料整理的物件主要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含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國有林場等)空間資料、登記資料和檔案資料。

完整保留行政區、行政區界線、行政區註記、地籍區層、地籍子區層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屬性資訊。

提交省備份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庫中沒有行政區資料,需從二調資料庫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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