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9

2023-01-14 09:45:03 字數 4673 閱讀 134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江蘇省**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和其他服務費。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指導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實行**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後,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改變用途用於經營的普通住宅,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經營者協商確定,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車位租金按《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要求實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收費,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七條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其中,非住宅汽車停放收費按照《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鼓勵建設單位、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支援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形成。

第二章物業公共服務收費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業基本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

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費支出。

第十一條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社會統籌基數及繳費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指數變動情況,依據本地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在**指導價範圍內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或**指導價標準變動需要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相關資訊,向業主徵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佔總戶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指導價範圍內實施調整並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物業公共服務費按房屋建築面積計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計收;尚未進行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建築面積計收;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收。

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依法改變設計用途的附屬房屋物業公共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照約定標準計收。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從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開始,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符合交付條件、建設單位已下達書面通知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物業公共服務費從書面通知中載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裝置執行、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當地居民使用**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幫浦、電子對講門設施、非經營性車場車庫、非經營性電瓶車充電設施、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八條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三章汽車停放收費和車位租金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用於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裝置執行的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費用。

本辦法所稱車位租金是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採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

同一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公布本地區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前期汽車停放費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物業服務成本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汽車停放費在**指導價範圍內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後,汽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出租,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在規定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範圍內與車位使用人合同約定。建設單位未**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汽車停放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在規定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範圍內確定。

第二十五條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車位租金由車位、車庫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單獨列賬。

第二十六條對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的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以及根據合同約定允許其他外來車輛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車的,在約定時限內免交汽車停放費。

第四章其他服務收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除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外,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服務並收取的費用,以及涉及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水幫浦、**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共用設施裝置執行產生的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實際費用和分攤情況。分攤費用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複收取。

第三十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清運公司清運,並承擔清運費用和處置費。

第三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必要數量的出入證(卡)和汽車出入卡;改造公升級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必要數量的出入證(卡)和汽車出入卡。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請辦理的,可以適當收取工本費。

第五章行為規範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自律,遵守**法律法規,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質價相符。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以及收費依據、舉報投訴**等有關情況,自覺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汽車停放費和經營公共設施收益收支情況,以及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於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按物業管理專案分別核算。汽車停放費、共用設施經營收入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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