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師培訓學時認定和登記管理辦法

2021-03-04 04:27:42 字數 2523 閱讀 4347

蘇教規〔2013〕1號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提高教師師德素養和業務水平,培養造就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和《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職校)、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校長的培訓學時認定和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高等學校教師、校長培訓學時認定和登記管理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參加教師培訓,是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培訓以補充、更新、拓展教師專業發展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具體內容依據教師專業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確定。

第四條教師培訓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參加進修班、培訓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出境)進修、考察、培訓;

(五)單位組織的學習和有考核的自學;

(六)接受現代遠端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教育行政部門的師資(人事)部門負責本區域教師培訓的計畫制定、組織管理和考核、登記、上報等工作,指定轄區內專業教師培訓機構按年度實施。

第六條教師培訓按照統籌規劃、按需施訓、注重實效、改革創新的原則分層組織實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訓、縣級培訓、市級培訓、省級培訓和國家級培訓,按培訓組織的教育行政部門級別確定。

第七條教師培訓以5年為週期,總學時不低於360學時,其中縣級以上培訓學時不少於180學時。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每五年到企業實踐累計不少於5個月,累計滿1個月計50學時。

第八條培訓專案應明確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和學時等內容,並以檔案形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予認定。

第九條校本培訓由學校按年度制定計畫,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或指定的教師培訓機構審查批准後實施。未經審查批准的不予認定培訓學時。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計畫的,提前2週報送審查。

已列入年度培訓計畫,因故調整時間並在當年內完成的,不再重複審查。

第十條教研、科研、電教、裝備等其它教育機構組織的教師培訓須納入同級教師培訓規劃、統一部署,集中或分別組織實施。未納入規劃的不予認定。

第十一條新任教師崗前培訓學時實行單項認定和登記,培訓時間為1年內120學時。單項培訓學時不足的,視同週期內培訓學時未完成。

第十二條鼓勵教師通過在職學習、脫產進修、遠端教育、自學考試、攻讀教育碩士等多種學習途徑提高學歷水平。年度內完成1門以上課程學習並考核通過的,憑單科結業證書認定當年縣級以上培訓36學時。

第十三條教師通過**撰寫、參與課題研究、出版教育專著、技術發明創造等形式開展教育科研活動並取得成果的,是否認定培訓學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認定學時的,總學時不得超過縣級以上年均培訓學時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鼓勵優秀教師示範引領。

(一)參加校本培訓授課,認定相應校本培訓時間。參加縣級以上培訓授課,認定縣級以上培訓6學時。按次計算,最多不超過18學時。

(二)開設縣級以上公開課、示範課一次,認定縣級以上培訓6學時。按次計算,最多不超過18學時。

(三)參加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教學基本功、技能大賽、資訊化教學大賽等教師競賽專案獲個人獎項的,認定當年縣級以上培訓18學時。

第(二)、(三)不重複計算。

第十五條響應號召到貧困地區跨縣支教,支教期間無教學事故或其他不良影響,連續任教時間1學期以上的,經考核合格,認定當年縣級以上培訓72學時。

參加縣域內支教,連續任教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是否認定培訓學時,認定學時的,總學時不得超過縣級以上培訓36學時。

第十六條因故不能參加培訓者,須遞交經所在單位批准的請假條。每門課程(專案)累計缺課(含請假)三分之一或曠課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記學時。

第十七條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參加培訓的教師,須出具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上報相應培訓主管部門或機構辦理當年免修手續。5年週期內總學時仍應達到相應要求。

第十八條學時認定實行屬地管理,採取證書和網路登記辦法。證書登記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培訓學時網路登記應包括培訓檔案、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培訓地點、考核結果等內容。

(一)縣級以上培訓,由培訓承辦單位在培訓結束後,根據培訓考核情況進行網上培訓學時登記。

(二)因**、獲獎等折算學時的和校本培訓,由學校進行網上登記。

(三)不適宜即時登記的,由相應教師培訓學時認定機構根據培訓檔案、考核情況等進行網上集中登記。

(四)縣級教師培訓主管部門對培訓機構和學校登記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未經網路登記的培訓學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證書》不予記錄。

(五)教師發現學時錯登、漏登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負責學時認定和登記的單位提出更正、補登申請。接到申請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予以處理,並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條教師完成培訓學時是教師考核、職務聘任、教師資格證書定期註冊的必備條件和重要依據。未完成規定培訓學時的視為繼續教育不合格,不得評先評優和晉公升專業技術職務。新教師未完成上崗培訓規定學時者,不得轉正定級。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教師培訓工作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2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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