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國家級和省級培訓管理辦法

2022-10-21 22:24:09 字數 3189 閱讀 3867

1為貫徹落實國家、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3年)》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精神,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3年)》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國家級和省級培訓工作,強化和規範培訓的全過程管理,大力提公升培訓質量和效益,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業素質和能力水平,打造一支能不斷適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的師資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組織管理

第一條省教育廳授權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負責全省中職教師培訓需求調研與規劃、培訓政策研究與諮詢、培訓基地遴選與管理指導、培訓專案開發與資源建設、培訓計畫落實與組織、中職培訓平台構建與培訓質量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管理專門機構和具體負責人員,組織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等職業學校,以下相同)教師參加國家和省級培訓,做好參培教師的遴選推薦、報名組織、資格審查、跟蹤反饋以及相關聯絡與協調工作。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統籌規劃本校教師培訓工作,明確專門機構和具體負責人員,做好參培教師的選派、報名、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專案管理

第四條國家級培訓專案由教育部確定,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根據委託授權負責相關專案的統籌、協調與管理工作。省級培訓專案由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調研、規劃和設定,報省教育廳審批確定。

第五條培訓專案內容設計,要根據職業教育特點和教師發展規律,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公升級和人才培養要求,以「雙師型」教師職業素養、專業水平、教學能力等的提公升為重點,對參培教師提出須完成的學習任務,著力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

培訓專案形式安排,可採用集中授課、企業實踐、網路學習等,通過專家引領、小組研修、互動交流,體現多樣、開放、靈活的特點,以適應教師終身學習的需求。

培訓專案師資配置,應根據培訓內容的實施需要聘請行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職業學校等單位的高水平專家,專案承辦單位參與授課教師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總授課教師數的1/3,體現多元性、專業性。

第六條培訓專案採用申報、審批制,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領軍型企業以及高水平職業學校等自主申報,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組織專家評審,報省教育廳審批後確定專案承辦單位,並在「江蘇職教網」公布。

第七條培訓專案實施採用專案負責人制,專案負責人須為培訓基地在職人員、且為培訓專案的實際主持人,加強對培訓專案的組織和管理。專案實施須按照審批確認的方案進行,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須報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批准。

第八條培訓專案採取過程管理和績效評估辦法,通過過程抽查、查閱材料、問卷調查、學員訪談、專家評議等方式,建立質量監測和反饋機制,進行全面績效考評,實行獎優懲劣。

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專案質量監控,建立專案檔案管理制度。培訓檔案材料包括:培訓實施方案、培訓課程資源、培訓結業名單、培訓專家名單、培訓經費使用報表、培訓過程演示文稿、培訓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三章報名管理

第九條培訓報名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統一籌畫、分級管理。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依託「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綜合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實施國家和省級培訓等資訊化管理。

第十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培訓計畫,統籌安排本地區參培教師的名額分配、選派、資格初審、彙總上報及調劑等工作,確保完成年度培訓任務。

第十一條職業學校應將上級培訓計畫及時公告,積極發動,按照要求選派符合條件的教師報名參加培訓,對擬安排參加省級以上培訓的教師須予以公示。原則上,同一教師5年內不得重複參加同一級別的培訓。

第十二條經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審核通過的參培教師,不得無故缺席培訓,如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訓,學校應及時改派其他教師參加,並提前告知省、市培訓管理機構和培訓基地。參培教師如未經學校同意或擅自不參加培訓,將對其在全省通報批評,並不再安排其參加省級以上培訓。如學校拒絕改派教師參訓,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將對該校在全省通報批評,且在未來兩年停止安排該校教師參加省級以上培訓,並責成該校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培訓基地實行資格認定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組織專家對培訓基地進行視導與評估,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培訓基地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無明顯改進的基地將取消其資格。

第十四條培訓基地應安排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培訓專案的統籌和實施,及時上報培訓方案,嚴格執行培訓計畫,優化培訓課程資源,合理配置培訓師資,加強安全、後勤保障和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培訓基地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及時組織學員電子註冊,強化對學員出勤、作業、平時表現和學習態度等全面考核,嚴格證書發放,健全學員培訓檔案管理;及時收集、分析參培學員的反饋資訊,不斷改進培訓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培訓基地應加強培訓宣傳工作,及時將培訓動態以演示文稿、資訊等多樣化的形式上傳至省、市有關部門,並保證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七條培訓基地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對培訓經費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接受主管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培訓專案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繳套取、挪用的培訓補助經費。

第十八條根據學員評教、專家督查、行政考核等綜合評價,每年度按照基地總數的10%評出優秀培訓基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基地者可直接認定為下一年度的培訓承辦單位;對綜合考評連續三年排名後3位者,取消專案申報資格。

第五章學員管理

第十九條參培學員須按照要求履行網上註冊、填寫報名表等各項報名手續,在規定時間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在學校和培訓基地書面陳述事由,並報告培訓主管機構。對延期報到超過各培訓專案的規定時限者,培訓基地及時上報省中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中心處理。

第二十條實行嚴格考勤制度。參培學員在培訓期間不再承擔所在學校的教學及其他工作;確因特殊原因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累計請假超過專案總課時1/5者,不得評為優秀學員。

累計請假超過專案總課時1/3者或無故曠課二次及以上者,不得結業,已發生的費用由送培學校或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參培學員在培訓期間須遵守培訓基地的規章制度,服從基地管理,積極參加培訓活動,完成培訓專案規定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二條參培學員在培訓期間享受法定的勞動保護,若發生工傷等意外傷害事故,由送培學校負責辦理相關事宜,培訓基地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參培學員培訓結束後,須根據要求向培訓基地提交學習總結、專題報告、專案開發成果等;回所在學校後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須作匯報講座,開設示範課,承擔研究課題,公開發表**。出國培訓者,在完成上述任務基礎上,須在市級範圍開設示範課,並帶好乙個教師團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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