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

2022-03-28 16:37:09 字數 4126 閱讀 1927

關於印發《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浙江省科技廳發布時間:2011-12-01

浙科發條〔2011〕234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經貿委、經委、經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企業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省級企業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創新要素,組織開展科技創新,支撐企業持續發展,引領行業技術進步中的作用,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全省經濟轉型公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浙江省試點工作方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浙江省試點工作方案》,充分發揮省級企業研究院(以下簡稱「企業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創新要素,組織開展科技創新,支撐企業持續發展,引領行業技術進步中的作用,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全省經濟轉型公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企業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研究院,是指依託於我省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依託單位」)設立、具有組織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能力、並經省級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綜合性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企業研究院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集聚整合創新要素。企業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創新要素,加強企業內外部創新資源的有機整合,營造有利於吸引、培養和使用創新人才的環境,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執行機制,成為我省科技創新資源的集聚基地。

(二)組織開展科技創新。企業研究院要切實組織開展一系列的技術創新活動,加強前瞻性技術研究,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推動企業由模仿、跟蹤創新向自主創新轉變,不斷研究開發出有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具有自主智財權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成為我省科技創新的先導基地。

(三)支撐企業持續發展。通過科技攻關,產業化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和發展戰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動,不斷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不斷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成為支撐和推動企業自身發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領行業技術進步。企業研究院應積極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起草修訂工作,許可其他企業依法合理使用自身智財權,面向所在行業組織開展技術培訓、交流和成果推廣工作,推動行業共同進步。在科技攻關、人才培養、機構建設、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等方面要引領本地區、本行業的發展,成為我省行業技術進步的示範基地。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根據各自職能負責企業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廳負責。

(一)省科技廳主要負責編制全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總體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受理企業研究院建設申請,牽頭組織專家評審和立項批覆,編制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協調做好企業研究院的績效評估;

(二)省***、省經信委主要與省科技廳共同審核企業研究院建設方案,共同做好企業研究院建設的評審和相關管理工作;

(三)省財政廳主要負責企業研究院建設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審核與安排落實,監督檢查預算執**況,負責牽頭企業研究院績效評估,共同做好企業研究院建設的評審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企業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企業研究院;聯合組建企業研究院的,各單位間應簽訂聯合組建協議,明確主要依託單位和各參加單位的權利與義務。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中的大型企業、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建設企業研究院。

第二章申報和立項

第六條申請建設企業研究院,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所需條件:

1.在我省的大型企業、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自身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

2.上一年度,銷售收入達到40000萬元以上,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2000萬元以上;

3.已擁有省級以上的企業研發機構,包括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和省部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

4.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不包括通過受讓、受贈、併購或獨佔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智財權;

5.近3年內無環境、智財權和稅務違法行為。

(二)企業研究院自身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財務核算相對獨立;

2.已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各類創新資源,組織架構合理,規章制度健全;

3.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00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企業研究院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60%;

4.有相對集中的科研場所,科研用房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科研裝置原值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

為培育發展創新型農業企業,對農業科技企業申報企業研究院的,申請條件適當放寬。

第七條申請建設企業研究院應提供《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申請書》、《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地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初審並會同級***(局)、經信委(經貿委)、財政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

第八條企業研究院的名稱應當採用「浙江省+依託單位(或主要依託單位)字型大小+核心研發方向(可視企業情況定)+研究院」的形式。

第九條省科技廳、省***、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聯合組織專家對依託單位及申報建設的企業研究院進行實地考察,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研究院建設內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支援技術領域;

(二)依託單位是否具備建設企業研究院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員、裝置設施、研發場地和經費投入等;

(三)企業研究院的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否切實可行;

(四)企業研究院的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執行機制是否科學合理;

(五)依託單位財務狀況、支援措施能否保證企業研究院的可持續執行。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省***、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按照「擇優支援,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通過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的企業研究院進行批覆建設,並由省科技廳下達《浙江省科技計畫專案任務書》。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研究院建設依託單位是企業研究院建設和管理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督促企業研究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促進企業研究院健康發展;

(二)負責為企業研究院建設和執行提供人才、資金、裝置和場地等必要條件保障;

(三)負責監督企業研究院各類資金的規範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研究院建設經費以依託單位自籌為主,省財政給予適當經費補助,所在市、縣(市、區)**應當給予相應配套。

省財政性經費補助應當主要用於企業研究院高階人才引進與培養,以及研究開發所必需的儀器裝置的購置,依託單位及企業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條企業研究院應當實行院長負責制,具體負責研究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企業研究院院長一般應具有相應的高階職稱和較強的科研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由依託單位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管擔任。

企業研究院應當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企業研究院應當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對企業研究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點專案進行諮詢和指導。專家諮詢委員會由本領域和本單位的專家組成,並由依託單位聘任;本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企業研究院建設期一般自批覆建設之日起2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的,依託單位應提交書面報告,經所在地市科技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審定。

第十七條企業研究院建設期滿後,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組織驗收。

對驗收合格的企業研究院,優先支援承擔省級各類創新載體、創新平台、創新團隊和產學研戰略聯盟建設,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各類創新載體建設和承擔各類科技計畫專案。

第十八條經批覆建設的企業研究院應當在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廳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工作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研究院基本情況;

(二)主要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

(三)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

(四)下一年度建設思路和工作重點。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有關規定組織第三方對已通過驗收的企業研究院每兩年進行一次績效評估,並將評價結果作為企業研究院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取消企業研究院命名。

(一)企業研究院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二)企業研究院無正當理由累計兩年不報送年度總結的;

(三)出現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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