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制度完善建議

2023-01-11 04:00:03 字數 979 閱讀 5056

作者:趙勤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5期

摘要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是指對農村土地物權的損失補償,研究該項制度首先應明晰我國農村土地物權的權利內涵。而我國農村土地物權同域外農地物權區別較大,主要體現在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物權「二元化」設計上,因此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也應有別於他國。此外,在我國,農村土地還是農民事實上的生活保障,因此,為了順利開展農村土地徵收工作,需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之代替土地保障。

關鍵詞土地徵收徵地補償土地物權農村社會保障農地發展權作者簡介:趙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一、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的問題

(一)補償費用偏低

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制度形成與計畫經濟時期,當時不僅缺乏土地物權價值的評估手段,而且國家為了加快工業和城市化建設,號召農民犧牲自己的利益。因此最早的徵地補償制度採用了並不能涵蓋農村土地價值的耕地總產值標準,該標準用於判斷土地賦稅或者地租尚屬科學,但用於判斷農村土地的物權價值並不合理。此後雖演變為耕地年產值倍數標準、統一年產值標準,但本質上差別不大,同樣都是針對農地產出的補償,這導致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費偏低,僅相當於國有土地出讓費的百分之一。

以浙江省為例,該省農村土地徵收補償的最低保護標準為2.88萬元/畝,而該省2023年8月成交的134宗經營性用地的出讓價達342.4923萬元/畝。

①(二)補償費支付模式停留在農村土地公有制時期我國農村土地私有制僅在建國初期短暫出現過,當時徵地補償直接發放到農民個人。2023年,我國開始了農業合作社運動,農村土地歸農業合作社集體所有,因此徵收補償費也歸農業合作社所有。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初,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業合作社被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代表大會代替,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支付方式變成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的模式。

該模式同農業合作化時期如出一轍,強調公有制下的集體分配。這種支付模式不僅違背《物權法》中農村土地屬於農民所有的規定,而且為地方**、集體經濟組織私吞補償費提供了可能。有資料顯示,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在農民、村委和**三者間分配的比例為1:

3:7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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