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與思考

2021-06-10 11:18:52 字數 983 閱讀 2473

該項改革還存在這些不足,如:流轉的行為欠規範;對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監管等。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我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現階段的土地制度尤其是流轉制度的不完善,還有鄉村幹部的工作沒有確實做到位。

經過具體分析有

1, 立法上的不完善。目前我國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應具備的條件、應履行的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等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但仍有些法律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在實踐中不能起到約束當事人的作用。

2, 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專門機構缺失。目前我國大多數鄉鎮還沒有成立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專門機構, 有些鄉鎮即使有類似的機構, 其工作人員也是由鄉鎮其他工作人員兼任, 並沒有專門的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服務人員。

3, 鄉村幹部法律素質低,廣大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宣傳的缺失。這是造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混亂的最主要原因。

雖然,現階段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諸多問題,但我們應當相信只要國家和民眾共同努力,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走向合理化科學化。淡然,這需要我們付出巨大的努力。

我認為要做好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借鑑我國改革開放時期的一些思想策略。

由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沒有先例可以供我們參考,所以我們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一些改革示範區,通過實踐的方式來檢驗理論方案的正確性,在試驗成功並可行的情況下再向全國推廣。

在建立示範區的同時必須完善相關的制度,針對已經發現的問題具體做到:1,在法律上完善土地流轉的制度。2,設立專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機構。

3,提高鄉村幹部法律素質低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4,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宣傳的力度。

根據相關專家的論證你我們也可以選擇一條較為確切可行的出路。

首先,按照「權地分離」的原則,成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促進農村生產方式轉變的根本出路。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開展以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內容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晰產權關係,為改革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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