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存在問題完善建議

2021-06-09 04:12:37 字數 862 閱讀 5737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定,存在著諸多不完善處,不符合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與趨勢。本文簡要分析現行法律制度對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定及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建議。

一、現行法律制度中對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規定及存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1條正式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法》也承認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但《農業法》13條中規定「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讓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也可以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承包期滿,承包人將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荒原、荒地、灘塗、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可見我國《農業法》是將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保護的,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存在衝突,並且由此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較為單一。《擔保法》第34條第三項、第五項,第37條第二項的規定表明: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外,其他均不可抵押。

簡言之,除「四荒」外,農地使用權不得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可見,現行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就其性質而言,《民法通則》上的物權性質規定原則但是抽象,而《農業法》、《擔保法》中的債權規定是具體的並且有較強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諸法的規定的不一導致了實際運用中的諸多不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農地使用權的處分受到過分限制。因為《農業法》規定,只有在發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權人才可轉包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承包人於承包期內死亡,其繼承人不是以繼承方式取得該承包經營權,而只能以繼續承包方式取得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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