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

2022-12-28 12:45:05 字數 1669 閱讀 1184

甲方名稱乙方名稱:

(承包方受讓方):

位址位址: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方式將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年,從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元/畝(或實物公斤/畝),合計元(或實物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原發包方各乙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乙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專案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承包方受讓方)

年月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

批准或備案意見(蓋章):年月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轉出方 甲方 住址 受讓方 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 甲方以出租 轉包 互換 轉讓 入股 形式將座落等級 等,面積 畝的承包地 其中 水田 畝 旱田 畝 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流轉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流轉費用每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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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文字 縣 市 區 鄉 鎮 村組 合同編號 編號以縣為單位以民政部門統編的地方編號為臺頭,鄉 村 組以下由各縣自編 鑑證編號 鑑證號以縣為單位自編 甲方 原承包方住址 乙方 受讓方住址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和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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