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兩個問題

2022-01-12 05:32:53 字數 875 閱讀 4364

作者:於建嶸

**:《國土資源導刊》2023年第08期

我國土地制度的「二元結構」刺激了改革開放的動力神經,也引發了諸多弊端的顯現。

中國的改革開放發軔於貧窮落後的農村,啟動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發展。我國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結構,刺激了改革開放的動力神經,但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土地制度中諸多弊端的顯現。

隨著近年來嚴重依賴土地的發展模式深度固化,土地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化,由經濟層面波及到政治層面。因此,農村土地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迫在眉睫,其中有兩個問題是最容易受到公眾關注的。

徵地:四重弊端制約

首先是徵地的問題。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也就是說無論是基於公共利益還是單位或個人需要土地,都必須得經過土地的徵用程式。但現在的農村土地徵用存在著四個方面的弊端,需要從這些方面著手去重點解決。

第乙個方面是徵用範圍不明確。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

」從實際情況來看,各級地方**往往會對「公共利益」作有利於自己的解釋,甚至打著「公共利益」旗號將徵用上來的土地變成各種房地產、商業等用地。「非公共利益」徵用土地將在事實上成了理所當然,無形之中擴大了「公共利益」的徵地範圍。

第二個方面是徵用程式不規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式做出如下規定:一是用地者提出申請;二是審查和批准;三是公告和登記;四是徵地補償。

但**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徵用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式;在確定徵用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都是**單方面決定的;在被徵地農民對補償**有疑義時,缺乏順暢的申訴渠道;在糾紛發生時,缺乏相應的救濟程式;在達成徵地補償標準後,又沒有有效的監督落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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