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2023-01-07 14:00:02 字數 848 閱讀 1309

作者:衛祥雲

**:《新經濟導刊》2023年第01期

著名經濟學家周其仁指出:**有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民當然也有權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無論在經驗上還是在邏輯上,土地流**然之極,本不值得大驚小怪。

好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針對性很強地提出以下表述:「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

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這是下一階段全面深化產權改革的行動綱領,也預示著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非要在確權方面完成一場奠基性的戰役。

一、釐清土地改革的

兩個問題

(一)釐清「集體所有制」的概念及其意義

什麼是集體?乙個人不能稱之為集體,只能是個體(自然人);兩個人為合夥人,也可稱為兩個人的集體;三個人或以上稱之為集體就不難理解了,人少稱之為小集體,人多稱之為大集體。而全國人民則不能稱之為全國大集體了,因為全國人民代表的是國家。

按照目前中國的憲法,中國的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那麼,國有土地無疑屬於全國人民,由國家代表全國人民持有和管理;集體所有土地無疑屬於本集體成員共同持有和管理。

由此可知,國有土地是永遠不變的,因為其任何形式的租賃、贈與和交易都必須有全國人民的授權,即國家和憲法及法律的允許。而集體所有土地卻是永遠都在變化之中,皆因其持有人的不斷變化而導致土地產權不斷易主,而在不斷易主的過程中不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如果說是有交易的話,目前只有賣給國家轉為國有土地一種交易形式。

在現有憲法的基礎上雖然轉給國家所有是合法的,但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唯一性,不屬於真正的市場交易行為,因此稱之為「徵地」。現實中,「集體所有」的土地往往成了有其名無其實的「無主地」,而在其所謂的流轉過程中,集體所有土地則成了「村長」或「鎮長」一類控制人的掌上之物,任其擺布。

論我國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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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變遷

6 半殖半封開始時期 太平天國 田畝制度 在土地方面,根據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 和 無處不均勻 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 土地私有制。7 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 同盟會政治綱領 三民主義 中包含 平均地權 民生主義 規定現有地價歸原主,增漲地價歸國家 賣主變為資本家,買主就是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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