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一

2023-01-11 14:24:03 字數 2120 閱讀 2528

內容摘要:我國**於建國初期建立了土地徵用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土地徵用制度逐漸落後於時代發展的需要,我國**也曾數次對土地徵用制度進行改革,使其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本文通過比較不同時期土地徵用制度的差異以及改革路徑,對我國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做出分析,並指出這種必然性是由我國土地徵用制度內稟的城鄉差異所造成。

關鍵詞:土地徵用改革城市化補償標準再分配

我國土地徵用制度起源於建國初期,經歷了計畫經濟和市場經濟兩個時代,曾前後多次被修改,不同時期的徵地補償方式和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由於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的土地被徵用,隨著現有產權制度的確立,不少農民對被徵土地提出了產權要求,希望分享土地功能扭轉後所產生的增值。

然而,按照現有的土地徵用補償標準,農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非常有限,不僅不能分享土地增值,甚至連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保證。對土地徵用制度進行新一輪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土地徵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自從建國以來,當土地徵用制度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時,**會對該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後的一段時期內,土地徵用制度能為經濟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的優勢將逐漸消失,其弊端也將逐步體現並開始阻礙經濟的發展。

此時,新一輪的土地徵用制度改革也將拉開序幕。據有關學者研究,土地徵用制度的發展曾經歷了五個階段,分別是2023年到2023年:土地徵用立法起步階段;2023年到2023年:

土地徵用制度的調整階段;文革十年:土地徵用制度的停止階段;2023年到2023年:土地徵用制度的發展階段。

2023年至今:土地徵用制度的全面改革階段。這五個階段所實行的土地徵用制度各不相同,當時代從乙個階段向另乙個階段過渡時,土地徵用制度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土地徵用補償標準也發生了變化。

參照歷史,任何時代所實行的土地徵用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適用時期。某時期土地徵用制度僅僅同該時期國家的發展形勢相適應,當形勢發生變化後,這種適應性也將消失,舊的制度將被新的制度取代。所以,土地徵用制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土地徵用制度的不斷變革和其內在的時代侷限性有很大關係。

土地徵用制度的決定因素

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行政法律制度以及產權結構在不同時期有著顯著差異,而這些因素的決定了相應時期的土地徵用制度。而這些因素的變化也決定了不同時期土地徵用制度的改革。

改革開放前的土地徵用制度

改革開放前,我國農業佔gdp的比重較高,工商業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當時的經濟增長目的是保證農業和工業的均衡發展,維持社會結構的穩定。因此,我國採取了較低的農地徵用補償制度,同時給予失地農民新的土地,鼓勵其繼續務農。

由於我國實行計畫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法律缺乏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農地的產權完全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不擁有任何產權。雖然農民僅能獲得土地調整期的補償,補償標準非常低,儘管農民仍然能夠安心的接受這一補償。

改革開放中前期的土地徵用制度

改革開放後,社會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動下,我國社會生產力迅速增長。生產力的發展主要**於工業的發展,而工業的發展和城市化程序密不可分。

城市能夠為工業帶來產業聚集效益,能夠為工業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支援,城市中大量的勞動力和生產服務性第三產業是工業企業發展壯大的必要保證。

當工業集中在城市時,也會為城市發展提供大量的資源。所以,這一階段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目的是以城市化帶動工業化發展,**為推動城市發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經濟發展的同時,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產權制度也在我國逐步確立,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廣意味著我國農民獲得了土地的部分產權,國家不再通過調換土地的方式來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國家更加重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農民對更高徵地補償的要求有了部分理論依據。

在經濟建設為主要目的大環境下,原有的徵地補償標準雖然有利於城市化程序,但是無法體現出對農民權益的保障。因此,**在保證城市化程序能夠順利實施的前提下,適度提高了農地徵用補償的標準。

改革開放後期土地徵用制度

在改革開放的後期,我國經濟發展仍然保持了較高的速度。我國仍然堅持以城市化帶動工業化的發展途徑,城市化的程序進一步加快。城市規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擴張,導致的農地徵用補償問題也日益突出。

據統計資料顯示,上世紀90年代的十年間,全國城鄉建設用地增加2640萬畝,其中81%的新增建設用地來自於對耕地的占用,被佔耕地共有2138萬畝。進一步,在目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各部門已提出的2023年-2023年新增建設用地高達6750-7500萬畝。土地供給不足已成為制約我國城市化發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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