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考的研究

2021-06-11 23:04:20 字數 4654 閱讀 7835

內容提要: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問題在近幾年愈來愈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廣大人民群眾希望量刑能夠體現公平與正義,因而法院內部量刑改革也正在進行之中,最高院下發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進行試點,量刑程式已經納入庭審範圍。針對這場改革筆者僅從一名法院工作人員的視角,以社會熱點問題和司法實踐為切入點分析了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指出了改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提出了一些粗淺的建議,以期能對完善量刑改革提供一點參考。

最高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王勝俊在2023年2月11日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進一步在完善有利於確保司法公正、廉潔的機制上下更大的功夫。強調了四個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便是進一步規範裁判權的行使,減少和預防自由裁量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在刑事司法的各項活動中,與犯罪人關係最直接,就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量刑問題。

審判實踐中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能否在案件最終處理最終得以實現,量刑亦是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者制定刑法時已經為形形色色的犯罪匹配了適當的法定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事實複雜多樣,瞬息萬變,法律的有限性決定了刑法不可能囊括全部的量刑的問題,必然存在許多情況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籠統,甚至某些情況下,法律為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特意作出了一種靈活、彈性的規定。

在此情形下,司法人員如何以刑事政策為指導,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恰當、合理為犯罪人處以刑罰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司法實踐視野下的量刑現狀

(一)社會熱點透視量刑現狀

曾經在社會上及法學界鬧得沸沸揚揚的許霆案引起人們對量刑的無限思考,各種爭論不絕於耳,公眾**對法院是如何把握量刑尺度存有質疑,進而深化為對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隨意性的討論。對許霆判處無期徒刑儘管已經是法官在盜竊金融機構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這一量刑幅度內的最低刑,但還是招致**的一片譁然,大眾是以普通的價值判斷來評價許霆案,他們更關注的乃是判決的合理性而不僅僅侷限於合法性。

(二)法院資料統計透視量刑現狀

注:具有相同量刑情節指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

從某法院統計資料可以看出,2007、2008兩年處於同一基準刑幅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範圍,且具有相同量刑情節的共19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6人,佔32%;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5人,佔26%;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的1人,佔5%;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2人,佔11%;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3人,佔16%;判處有期徒刑11年的1人,佔5%。處在同一基準刑範圍內具體應判處什麼刑罰,這就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疇,因而就出現了上述不同的量刑結果。這還只是乙個法院在一項罪名上就存在如此的量刑差別,那麼推而廣之,在其他罪名上必然也存在情節相同,量刑不同的情況,擴大到法院與法院之間這種差別將會愈發顯著。

二、量刑不均衡原因分析

(一)思想層面:忽視量刑的陳舊司法觀念。

法定刑幅度設定相對過寬,法官自由裁量權偏大是我國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出現量刑偏差的原因,但在我國又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重定罪、輕量刑觀念對我國司法的影響。一方面,法院認為刑事案件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就行了,量刑上輕一點重一點無關緊要。一審法院在裁量決定刑罰的時候,有的就採取寧重勿輕的做法,認為判重了二審可以改判,改判了不算錯判;檢察機關一般是抗輕不抗重,判輕了一經抗訴,二審改判就算錯案,因此,往往在量刑幅度內普遍偏重判處。

二審法院審理中,只要事實、證據和定性上沒有問題,只是量刑偏重一點,一般也就不改判了; [1]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把關注的焦點集中於事實、證據及定罪方面,對刑罰的關注不夠,認為只要能夠定罪,其他方面都不重要。 [2]控辯雙方對量刑的漠視態度勢必導致量刑的隨意性。

(二)技術方法層面:量刑方法簡單化。

如前所述,法院長期以來對量刑關注度不夠,導致對量刑的司法研究也寥寥無幾,對量刑方法的闡釋更是鳳毛麟角,審判經驗和自身對法律的理解成為法官量刑的法寶,量刑也就成為法官腦海中一閃而過的想法,其實,量刑不是乙個靜態的結論性裁決,而是乙個動態的論證過程,「是乙個包括認知、心理、邏輯等各種因素的法律操作過程,如同卡多佐所說,這是一種『科學的自由尋找過程』。」 [3]

(三)司法效果層面:刑事司法政策對量刑的調整。

司法不但需要注重其法律效果,還必須關注其社會效果,只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司法行為才是行之有效的行為,而不是束之高閣的擺設,定罪與量刑乃是刑事審判工作密不可分的兩大部分,量刑是對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及其主觀惡性以及各項情節的綜合評價。為了實現司法的雙重效應,刑罰的配置及行刑方式的調整就充當了工具。 [4]當然,量刑並非是一塊天然的「淨土」,有時為了實現司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雙贏」的目標,一定時期權力機關會提出刑事司法政策,它對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而量刑是刑事審判中的一部分,刑事司法政策必然對量刑產生影響,比如說嚴打時期,被告人往往因屬於從嚴打擊的物件而獲得很重的刑罰。

再如現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導致非監禁的輕緩刑罰適用比例上公升等等。

(四)社會層面:熟人社會影響司法量刑。

中國社會是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網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亦是社會構成的一部分,不是生活在與世隔絕的法律帝國,錯綜複雜的人情關係最容易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同事、朋友、同學、親戚等社會關係在量刑這塊空間上便大有可為, [5]由此造成相同罪行的被告人可能因關係的不同而造成量刑的差異。

當然量刑偏差的產生是複雜原因交錯形成的,由此導致的消極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量刑過重導致被判刑人的逆反心裡,不利於改造犯罪人,使社會加劇對司法的牴觸情緒,另一方面,量刑過輕,易放縱犯罪,降低犯罪成本,不利於遏制犯罪的發生,削弱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廣大群眾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渴求得不到滿足,滋生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6]

三、量刑程式改革存在問題

由以上論述得知量刑程式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但是改革是乙個循序漸進的探索過程,期間難免會碰到各種問題,量刑程式改革應該針對量刑產生偏差的原因,找準著力點,制定符合實際的改革方案,並正視存在的問題,著力解決主要矛盾。

(一)法官思想認識不到位

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量刑存在種種認識不到位,歸納為如下幾點:首先,刑罰工具論。僅僅把刑罰當作懲罰犯罪的工具,而忽視刑罰本身的公正價值,這正如長久以來人們對程式法的認識也經歷了純粹的工具主義到對程式正義本身認知的過程。

這種簡單的工具主義思想導致看待問題的片面化,審判中的重刑主義就是刑罰工具主義的體現。其次,經驗論。雖然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法官隊伍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唯經驗論,憑經驗辦案在量刑上隨意性、偶然性的發生就不足為奇了。

再次,量刑模糊認識論。受長期重罪輕罰觀念的影響,司法機關對如何正確量刑認識不夠。檢、法機關常認為,只要定罪準確,在法定刑度之內的量刑差異影響不大。

在法院工作考核中,因定性被上級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是錯案,而因量刑不當被改判的,往往認為是認識不同,爭議頗多。以上法官認識方面的錯位導致量刑制度改革中會遇到舊有思維方式的束縛。

(二)量刑均衡目標定位含糊

儘管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已經開始關注量刑的均衡性問題,最高院也指定了個別法院試行量刑指導意見,並且一些法院也已經制訂了本院的量刑指導意見,以此試圖推動實現量刑的均衡性。但是,量刑這一司法活動與地緣因素密不可分,各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宗教都可能對量刑產生影響,同一犯罪行為會因發生地及行為人的宗教信仰差異而呈現不同的特點,由於「法律知識的地方性」特色,使得人們對法律事務的評價呈現出以一定的地域文化和法律意識相結合的非常濃厚的區域性色彩。 [7]這樣分布式的量刑改革思路,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總體的量刑均衡問題。

四、完善與建議

(一)適當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平衡量刑

近些年,在司法實務界出現新的量刑方法,比如電腦量刑方法、數學量刑方法,這些量刑方法對於實現量刑均衡問題的研究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這種試圖以一種絕對確定的、近乎機械式的方法來裁量刑罰,其實是一種理想化的量刑方法,因為「犯罪行為潛在的相關特徵太多,各種特徵又有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案件的情況不可能完全相同,影響量刑的因素是不可能事前被窮盡的。加之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是因具體案件而異,不可能實現整齊劃一的數字裁量,法官在量刑時不會也不應該對所有案件中的同樣結果持相同態度,不考慮結果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環境條件, [8]裁量刑罰的輕重,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評估各種相關因素在特定案件中對量刑的正負影響,從而確定適當的刑罰,而不是單純的套用公式,簡單地運用加減法求得最終的刑罰量。

法院制定的量刑規範意見,既不可限制過多,又要盡量實現量刑均衡。這兩者之間的度極其難以把握。一方面如果限制過多,自由裁量權到底是法官自由裁量還是法院自由裁量,就成了問題。

在目前法官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法院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是必要的。然而,還是應該給法官稍微多一點的自由裁量權,要有所控制,但不能過於限制。因為量刑要考慮的因素是綜合性的,而且也應該鼓勵法官在量刑的過程當中能深入研究法律或者去探尋可能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

如果幅度太小,容易帶來法官本身的一種機械選擇的弊端,對法官進一步探尋可能影響量刑情節的因素是不利的。 [9]

(二)合理確定量刑均衡的目標

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設定合理的目標,只有目標明確合理,才可能採取恰當的方法,而不至於急功近利。目前的量刑程式改革中,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至今尚未就量刑的均衡問題應當實現何種目標提出乙個明確的思路。量刑均衡的範圍,是全國性的均衡還是區域性的均衡?

如果是區域性的均衡,不同層級的均衡目標表現形式又如何?有的省份高院、中院、基層院均制定了量刑指導意見,從結構層面上看,上述**法院分層次地制訂量刑指導意見,是各級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的一項創造性工作。但是,問題在於不同層級的法院都制訂量刑指導意見是否必要?

同級法院之間的意見是否可以相互借鑑?基層法院制訂量刑指導意見必要性何在?這些問題正集中反映了我國目前對量刑所應實現的均衡目標存在著定位上的模糊意識。

[10]因此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找準目標定位,不可急於求成,可先就最高院發布的量刑指導意見進行試點,廣泛收集大量的實證資料,不斷對量刑指導意見進行修改,各中院和基層院可暫不制定量刑指導意見,而把重點放在對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的實證研究和修改完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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