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行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思考

2023-01-08 08:15:06 字數 879 閱讀 8442

作者:徐勤鳴張嵐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3期

摘要:學術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存有不同觀點。勞動教養制度作為一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措施,理應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勞動教養制度法律化、防範功能矯治化、決定程式的司法化是改革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勞動教養法律監督司法審查

作者簡介:徐勤鳴、張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6.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8-043-02

勞動教養作為一項曾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發揮過極其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從其建立、發展的四十多年風雨歷程中,無論在適用的範圍、功能方面,還是在審批程式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有關勞動教養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問題在學術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筆者認為,對勞動教養制度最終出路的研究,應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方法,以與時俱進的發展眼光,將該項制度放到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研究,放到是否適應中國依法治國的民主法制建設總體要求下開展討論。

一、學術界對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簡單改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正視勞動教養運作弊端的同時,不能因噎廢食而無視其存在的社會功效,因而主張在保留勞動教養制度的前提下對其進行改造。

第二種觀點是徹底廢除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游離於刑法之外的勞動教養實際剝奪被勞動教養人的人身自由,並且只能由以公安機關為班底的勞動教養委員會一家獨自決定,既沒有受到實體和程式的制約,也缺乏必要司法救濟,無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主張完全廢除勞動教養這項法外「刑罰」手段。①

第三種觀點是刑法的保安處分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對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造後納入刑法保安處分體系,並改名為勞動處遇或者教養處分。改造後的教養處遇主要適用於犯罪輕微者、**犯逃跑後又重新犯罪者,以及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而被判刑**的人。

試論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在及改革取向 一

摘要 勞動教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近年來存廢之爭呈現白熱化趨勢。必須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用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來檢驗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在從總體上來說是合理的,它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符合和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勞動教養制度仍然顯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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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公管吳曉威 091007033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處罰性措施。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在維護社會治安 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方面發揮了歷史性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依法治國制度的逐步確立和完善,民眾對民主法治的要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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