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科高校考試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2021-06-01 02:19:53 字數 1073 閱讀 5987

(二)考試形式單一化、僵硬化,無法全面反映學生的全面水平

就目前全國各法科高校的考試方式而言,存在著「四多四少」的現象:閉卷多,開卷少;筆試多,口試、答辯方式少;理論考試多,實踐能力考察少;一次考試定結論多,數次考試綜合評價少[2]。雖然眾多法科高校已經意識到了考試形式單一的問題,並積極尋求多樣化考試形式的改變,但效果並不明顯,原因多在於操作性不強,實施不到位,原有的考試形式仍佔據主導地位。

單一僵化的考試形式忽略了對於法科學生學習過程的考核,使得記憶力成為法學考試中成功與否的決定要素,造成了「平時松、考前緊、考後忘」的現象,難以全面反映學生的全面水平。

(三)考試內容重複機械,制約了法科學生的創新性思維

在法科高校的考試內容中,存在明顯的侷限性,考試內容多以理論知識為主,採取知識再現的方式,一般均圍繞教材甚至教材中老師劃定的重點或範圍而考,過於重視書本知識的機械記憶和理解,在學校常常聽到看到「上課記筆記,課後背筆記,考試默筆記,考完全忘記」的現象[3]。這樣的考試內容嚴重制約了法科學生學習主動性、能動性及個性的培養,缺乏對學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評價,與素質教育要求的考試內容應全面覆蓋識、能力、潛質,有利於對學生素質的綜合評價,體現教育使學生全面發展的目的背道而馳[4]。

二、我國法科高校考試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分年級、分學科進行考試改革,結合學生的知識水平和學科特點,實現考試形式、模式的多樣化

在四年的法學本科教育中,不同年級學生的知識水平和結構有較大差異,不同法學學科之間也存在著各自的特點,如果採取統一的考試方式不免脫離實際,難以充分反映學科的特點,考察學生的能力。筆者認為,我國法科高校應當借鑑美國高校的考試方式,針對不同的年級與學科應當採取多樣化的考試模式與方法,注重多方面能力的考察。如對於大

一、大二的法科學生,考試模式應當側重思維方式的訓練,採用「口試+問題情境考試+**考試+基礎知識考察」等相結合的方式,對於大

三、大四的法科學生,可以側重於知識的運用,採用「案例分析評價+課程**+實踐考核+閉卷筆試」等相結合的方式。在學科上,對於一些注重理解和應用但實踐中接觸相對較少的法學課程,如**法、海關法、金融法等可以採取半開卷、**答辯、研究報告等方式,而對於一些基礎學科,如民法、刑法等可以繼續沿用閉卷的方式,但不應以閉卷考試作為唯一的評價標準,形式應當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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