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和德國的農村土地制度

2023-01-01 22:48:05 字數 4018 閱讀 4528

英國和德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發表日期:2023年9月16日出處:中國農經資訊網作者:佚名本頁面已被訪問 269 次

一、英國建立了嚴格的農地保護制度和高效的農場經營制度

英國國土面積狹小,人多地少。2023年,國土總面積24.4萬平方公里,人口6036萬,耕地面積573萬公頃,人均耕地0.

095公頃(1.42畝),與我國人均耕地面積相近。目前,英國農業已高度現代化,2023年gdp中農業份額佔0.

5%,就業人數中農業就業份額佔1%,農業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長期位居世界前列。二戰前,英國對耕地基本不予保護,所需農產品主要依賴盟國和殖民地進口。二戰以後,伴隨海外殖民地紛紛獨立和國內城市化、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英國日益重視本國農業發展,加強農地保護和管理,促進農業經營方式轉變。

一是將改變農業用地用途的權利由**行使。2023年英國頒布實施了《城鎮和鄉村規劃法》,規定私有土地變更農業用途,必須向**繳稅,從此土地私有者失去了擅自變更農業用途的權利。其後,還陸續制定了《新城鎮法》、《村莊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進一步強化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農地質量評價和規劃管制制度。英國農業部從2023年開始進行農地質量評價,建立了農業土地分類系統,後經多次修訂,現已成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許可的基礎和經濟建設的戰略指導。目前,他們正通過實施鄉村發展綱要和國家發展規劃,強化對農業用地特別是優等農業用地的保護。

三是多元化解決農地糾紛。發生農地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解決:最高法院和蘇格蘭郡法院受理土地所有權和繼承權爭議,下屬法院受理地主與佃農爭議;蘇格蘭土地裁判所與英格蘭和威爾斯土地裁判所受理徵地補償爭議、土地登記爭議等;農用地裁判所受理農業用地經營活動中的有關爭議,獨立行使裁判權,成員分別由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組織的代表組成。

英國的土地裁判制度屬於行政裁判,根據法律設立,既不屬於法院,也不屬於行政系統,工作經費由行政機關保障,裁判活動獨立進行,主席由**官任命,成員由部長任命,但部長不能解除裁判所成員的職務。

四是促進自營農場的發展。在過去相當長時期內,租佃制農場是英國農業的主要經營形式。進入20世紀以來,**不斷通過立法、財政補貼等方式,限制地主權利,發展了自營農場,促進農業規模經營。

2023年《農業持有地法》規定,地主不得干涉農場主如何使用租佃的土地;2023年《農業法》規定,農場主可獲得終身租期;2023年又將租期延長到租地農場主死後的兩代人;2023年在堅持賦予租地農場主終身租賃權和兩代繼承權的同時,對租金實行三年一次評估調整,防止租金過高。經過上百年的調整,在限制地主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租佃制農場的發展(2023年英國**廢除了佃農終身土地租賃權),並催生和發展了自營農場。當前,租賃經營的農場僅佔農場總數的16%,自營或者以自營為主的農場已佔農場總數的84%。

農場的平均經營規模由2023年的32公頃提高到目前的70公頃(其中一半以上的耕地由經營規模超過120公頃的農場經營),自營農場經營成為英國現代農業最基礎的經營形式。

二、德國十分重視農地產權管理

德國國土面積35.7萬平方公里,人口8241萬人,耕地1190萬公頃,人均耕地0.14公頃(2.

16畝)。目前,德國農業已經實現了現代化。2023年,gdp中農業份額佔1%,就業人數中農業份額佔2.

4%。德國十分重視對農地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東西德國統一後,對原東德的公有農地實行私有化改造,建立了統一的農地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

一是對農地產權交易實行特殊管理。德國土地絕大部分屬於私有,也有一部分實行公有(如國家、州、市鎮所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土地所有者對該土地包括地上和地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可以自由交易。

但由於農地的特殊性和農業發展的需要,德國對農地所有權的自由交易實行嚴格限制,以防止農地細碎化,防止土地集中到非農民手中,防止農業滑坡。自2023年以來,德國就對農地自由交易實行控制,並延續至今。《土地交易法》規定,出讓農地所有權,應經地方農業局許可,對可能導致土地分散經營或者細碎、出讓**與土地價值嚴重背離、改變農地用途的不得批准出讓。

二是對農地實行田畝重整。為解決二戰後形成的農地地塊分散、細碎、不便於機械化作業問題,從2023年開始至今,德國按照《田畝重整法》的規定,實施了田畝重整計畫,由參與該計畫的農地所有者組成共同體,在國家支援下,通過田畝重整程式,對不同所有者的農地進行互換、重新登記,並加以平整改造,使之連片成方,適合於機械化耕作,促進了農業集約化和規模化。從2023年到2023年,平均農地經營規模由8公頃提高到29.

8公頃;低於10公頃的農業企業由140萬個減少到28萬個。

三是加強對農地租賃管理。在原聯邦德國,有38%的農地用於租賃經營,在全德國現有53%的農地用於租賃經營。為防止改變農地用途,實現農地的可持續利用,保護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地租賃管理,在《民法典》規定的基礎上,2023年原聯邦德國頒布實施了《農地用益租賃交易法》,規定農地租賃實行合同備案制度,租賃期限為12-18年,地租要符合國家規定,並由農業部門定期檢查,重點檢查租金是否適當、股東或者合夥人是否變動、用途是否改變、是否轉租等,並根據檢查結果對租賃合同作出調整。

如果承租人兩個季度未付租金,或者未經批准轉租、改變用途,則要求當事雙方解除合同。

四是暢通農地糾紛解決渠道。德國的農地租賃糾紛主要通過調解和農業法院解決。調解不是必經程式,主持人由經過考核的專業人士或者雙方認可的調解人(如市長、教士、農業局**等)擔任。

調解不成可向農業法院起訴。農業法院屬於基層法院,由一名基層法官和兩名名譽法官(如農地地主等)組成,依照《農業糾紛訴訟程式法》(2023年頒布實施)規定審理。對農業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到州中等法院。

在與農莊主座談時,他們表示,"調解協商的結果要比法院判決更容易接受"。

三、幾點啟示

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序的加快,我國農業和農村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學習借鑑英國和德國的經驗和做法,對擴大我國農業的國際參與度,繁榮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建立和諧社會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

(一)始終尊重和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

英國和德國與我國同是人多地少的國家。從他們近現代一百多年的發展歷程看,保護農地與推進現代化建設並不矛盾,保護農民土地權利與發展規模經營也不矛盾,堅持家庭經營與建設現代農業更不矛盾。他們的豐富實踐和歷史經驗啟示我們,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重要時期,不能隨意調整和改變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不能急於求成盲目推動土地流轉,要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尊重和保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穩步促進農業經營方式轉變,發展現代農業。

(二)加快改革健全農地保護制度

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對農地實行用途轉變許可和規劃控制,有效地保護了農地資源,實現了農業與城鎮化、工業化統籌協調發展。除執法嚴格、管理規範外,乙個重要原因是這兩項制度建立在農地質量評價和加強農地監管的基礎上。加強我國農地保護和管理,健全農地保護制度,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一步探索。

一是建立農業用地質量評價制度。開展農業用地質量分等定級調查,加快基本農田到戶入證和落實到具體地塊、圖件等工作,盡快制定農業用地保護規劃,並作為其他城鄉建設和用地許可的基礎。同時,對補充耕地,要落實國土資源部門與農業部門的聯合確認制度。

二是健全農業用地轉變用途許可制度。由於農業用地的特殊性,英國和德國農業部門對農地轉變用途負有監管職責。目前,我國已經明確林地、草原用途轉變須經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鑑於耕地對糧食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建議對耕地改變用途,也實行經農業部門許可的制度。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

雖然我國與英國、德國的農地制度不同,但他們的農地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和經驗,啟示我們要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以保證現代農業建設健康順利進行。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著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租賃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農業用途審查制度,明確轉讓物件、租賃期限、農業用途認定等問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審批、備案部門由發包方調整為鄉鎮人民**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對流轉合同履**況實行定期檢查。

二是注意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問題。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驗,組織承包農戶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並結合農田整治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探索在承包農戶分散經營的基礎上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經營規模化。

(四)加快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

英國的土地裁判所、德國的農業法院,都是從本國實際出發建立的農地糾紛解決制度。我國各地通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探索建立了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為建立中國特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奠定了實踐基礎。當前,在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立法的同時,要加強土地承包仲裁規範管理,加快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大力培訓仲裁員,完善多元化的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為土地承包仲裁法律正式實施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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