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

2023-01-01 04:15:05 字數 928 閱讀 8822

作者:李慶星

**:《世界家苑》2023年第08期

摘要: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崛起,我國在由農業大國向新型工業大國轉變的過程中,伴隨著城鎮化程序的加速,越來越凸顯我國現有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及流向問題。土地改革是破解我國發展新型農村的關鍵,改革的重點要靠土地產權制度來支撐,必須要有效的完善我國現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才能突破我國新農村發展的瓶頸。

本文主要從我國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來分析,深刻剖析現有的集體土地產權缺陷問題,提出有效的措施來保證現行的農民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從而更有效的促進我國土地使用建設和國家的新農建設。

關鍵詞:農村產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一、關於農村集體產權的概述

(一)產權概述

產權理論是近年來我國從西方現代產權理論中引入的概念,而在我國關於產權的相關文獻中爭議比較多。所謂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經濟學認為產權是人們擁有的對稀缺資源的占用、用途選擇、收益及轉讓的權力。產權經濟學家阿爾欽從法律層面上闡釋產權,認為「產權是乙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

」通俗的說,產權就是人們使用資源時必須遵守的規則。但是,產權制度並非十全十美的,早在德姆塞茨的學說中,就提出「所有權殘缺」的概念,他指出了所有權殘缺是指完整的所有權中產權束的一部分被控制、廢除或已被安排給了國家,因此,它是國家侵權的結果。而周其仁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將其稱之為「所有權悖論」。

簡單來說,只要有國家制度的存在和行政的干預,私人產權殘缺將是不可避免的。

(二)關於我國現行的集體產權制度

所有的產權中其實包括集體產權,其存在的合法前提都是界定它並且由國家提供安全和保護。因此,集體產權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乙個政治上的概念或法律概念。但對於產權研究中西方國家很少出現「集體」一詞,因為雖然說產權的主體可能存在多數人的情況,但產權本身應該是具有排他性的,這樣才能更有效的利用稀缺資源。

從經濟學的眼光來看,集體產權本質是不明晰的,是沒有效率的產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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