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03-27 00:13:29 字數 1981 閱讀 4467

專題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進行備案?

答:(一)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擬定,但是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能簽訂。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能簽訂,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備案,法律無此硬性規定,可以參照自己級別的勞動局規定。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

不過,有的地方勞動局仍然要求勞動合同備案也是可以理解的。

(2)勞動合同的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即對你單位勞動合同備案的勞動局,與你單位營業執照的發證機關為同一地區同一級別。

如果你單位的營業執照是市級工商局頒發的,由市級勞動局對勞動合同備案;如果你單位的營業執照是區級工商局頒發的,由區級勞動局對勞動合同備案。

2、勞動者藉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如何應對?

答:(一)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員工拒絕簽訂合同的,單位不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建議單位以有效的公告出具書面通知,要求員工限期配合辦理簽訂合同手續,否則屬於其自動放棄的行為!

(二)終止勞動關係,結清工資,讓其離開。

3、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多長期限的雙倍工資?是否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

答:最多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受到仲裁時效1年的限制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續簽合同,是否也需支付雙倍工資?

答:合同到期繼續聘用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一年內不簽訂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不簽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5、什麼時候為最佳時間,簽署勞動合同、用工協議?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乙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超過乙個月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乙個月之內簽訂合同就可以,最好是快到1個月時簽訂。

6、法律禁止2次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該如何約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7、用人單位收購其他組織時,如何與被接收的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

答:主要是重簽勞動合同即可,其他的沒什麼變化。其他的主要是心理上的一種安撫。

8、應否與屬於職業經理人的法人代表簽訂勞動合同?

答:應該。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全日制履行職務,就是由公司的負責人(董事長)授權總經理與法定代表人簽定勞動合同。

與正常的用工完全一樣。如果法定代表人與總經理是同乙個人,則由其它高管來代表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但是,一般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不需要簽訂合同,專職股東如果如果在公司擔任職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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