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合同格式條款法律問題研究

2022-11-01 11:57:07 字數 4090 閱讀 1987

第一章案件基本情況

一、案件介紹及判決結果

(一)劉某訴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1、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在 2023年8月16日在被告某公司所經營的****下通過註冊成為該**的使用者,其中註冊協議第10條規定:消費者一旦註冊成本**使用者後,本**內所有貨物資訊均不在構成網路購物合同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邀請,使用者最終的下單行為構成網路購物合同的要約,**的發貨行為及發貨通知構成對使用者下單的承諾,此時雙方合同才算成立。不久之後原告劉某在**裡購買一台某品牌32英吋電冰箱。

原告在被告的**訂購的電冰箱下單成功後,收到被告****的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感謝您本次電冰箱下單行為,我們將誠摯為你服務。

本次訂單的**為6800元,產品為某品牌32英吋電冰箱,產品收貨人為劉某,貨物將以快遞的方式送貨上門。2023年10月15日,被告某公司****再次向原告劉某傳送一封電子郵件稱:在此十分抱歉,由於商品暫時缺貨,導致無法滿足原告劉某的本次訂單需要,不能作出發貨與發貨通知的承諾,雙方的購物合同未成立,因此將原告劉某所支付的款項6800元全額退回。

原告劉某認為雙方之間的網路購物合同理應自訂單作出之後就已然成立,而不是應當按註冊協議的規定要等到被告作出發貨行為以及通知後才成立,而且被告對該特殊規定也沒有進行應有的提醒注意義務,因此該註冊協議規定不能視為合同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原告劉某將被告某公司起訴至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原訂單並且交付訂單所購的某品牌32寸電冰箱的合同規定責任。而被告認為既然原告已經註冊成為了**會員,那麼就視為對該協議的同意,故理應受到該條款的約束,自己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案件的爭議焦點

雖然以上三個案例的具體法律事實並不相同,但其具有相同的法律關係。結合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發現網路合同中網路經營者常常利用註冊協議、服務條款或協議、管理規則等格式條款來規制同消費者簽訂的網路合同,而且它們的存在確實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雙方網路合同的快速成立。不過這些格式條款都是由網路合同經營者一方單方面制定的,排除了消費者的協商,因此難免不會產生網路合同經營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定一些有利於自身的條款,並且這些格式條款具有隱蔽性,消費者一般都不會去仔細閱讀與理解此類格式條款,即便是認真閱讀了也認為該條款規定不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而是為了眼前的利益去快速點選同意接受此類格式條款的規制來達成合同的成立,這些為日後消費者發現利益受損發產生合同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重重的伏筆,所以對於此類格式條款的審查必須慎之又慎。

網路經營者制定的註冊協議服務條款或協議、管理規則是否已經訂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的解釋該遵循什麼解釋原則?該格式條款成為合同組成部分後是否合法有效?

這些都是分析三個案例需要解決的問題。故而筆者認為這些案例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格式條款是否訂入網路合同之中?

(二)格式條款訂入網路合同後該如何解釋?

(三)格式條款訂入網路合同後是否有效?

第二章案件的法理分析

一、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訂入

對於本案中的網路經營者制定的註冊協議服務條款或協議、管理規則是否已經訂入成為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本案爭議的第乙個焦點,也是首先要解決的事情,否則乙個格式條款連合同內容都不是的話,那麼何談對其的解釋以及是否具有效力呢?不過在進行分析之前,對格式條款的一般理論是有必要去了解的。

(一)格式條款的定義。縱觀世界各國的關於格式條款的立法,我們可以發現各國之間的定義不但各不相同,甚至連名稱也是不一樣的。比如法國法稱之為「附合條款」,附合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已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條款。

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德國法稱之為「一般條款或者一般交易條款」,一般交易條款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將來多次反覆訂立合同之用而事先制定,並在訂立合同之時將所有合同條款提供給相對人。不管該條款是否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還是被直接引入合同文字,也不管其採用形式、書寫方式及其範圍如何,都是一般交易條款,而我國台灣地區則稱之為,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用於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而自己單方提前制定的條款。

而在我國稱為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格式條款的特徵。格式條款不同於我們常知的一般合同條款,這是因為它具有以下獨有的特徵:

所謂預先擬定性指格式條款提供者事先就已經擬定好的,不再是傳統條款那般需要經過雙方之間的協商而擬定,體現了制定者單方的意志性,不再是雙方意志共同所達成的產物。

1、預先擬定性。所謂預先擬定性是指格式條款提供者事先就已經擬定好的,不再是傳統條款那般需要經過雙方之間的協商而擬定,體現了制定者單方的意志性,不再是雙方意志共同所達成的產物。

2、重複使用性。所謂重複使用性是指格式條款所制定出來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不斷地重複適用,而不是像一般合同條款那樣僅僅是為了適用一次或幾次罷了,是針對某一交易領域下交易行為的普遍使用。

3、物件的不確定性。所謂物件的不確定性是指格式條款適用範圍物件的廣泛性,故而其不同於普通合同條款一般只侷限與特定的物件來適用,而是針對不特定的多人或第三人來適用。所謂不可協商性是指格式條款是由合同提供方單方以及預先擬定好的,合同相對方對格式條款只有作出接受或者表示拒絕的權利,不享有協商改變的權利,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志,只能去接受或拒絕別人的意志產物。

也即所謂要麼接受,要麼走開,表現出很強的附從性。因此格式條款的不可協商性特徵也被稱為附從性特徵,同時這也是格式條款特徵中最為重要的核心特徵點。

二、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格式條款已經成功訂入了網路合同之中,接下來便要進行對於第二個法律爭議焦點的分析了。根據格式條款之解釋優先於該條款之有效性的審查;的原則,再考慮其是否有效之前應當對該項條款進行解釋。基於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作為格式條款的特殊性決定了對於它的解釋不僅適用一般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而且還適用於法律對格式條款作出的特殊解釋規則。

那麼接下來便對其一般解釋規制和特殊解釋規制進行一一的介紹:

(一)網路合同格式條款解釋的一般規則。一般解釋原則是基於合同法對所有合同條款都適用的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文**釋。文**釋是最為普通,最為常見的解釋,其含義就是指根據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文字所描述的含義來對格式條款的進行解釋。對於此類解釋,文字的含義就是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當事人所追求的意識表示所在。

但是對於此類解釋,我們也不能只僅僅侷限在其文字所描述的含義中,而且應該結合具體的情況去具體的理解,不然便會容易造成對格式條款效力判定的造成偏頗,造成法律上的錯誤。

2、目的解釋。目的解釋的含義就是指根據合同設立的目的來對網路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當發生對合同的解釋有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統一結論的時候,這時就應該採用最符合合同目的解釋來作出決斷,這樣才最能體現當事人設立的目的,也是最為公平正義的體現。

3、體系解釋。體系解釋的含義就是指對網路格式條款的解釋應當放置到整個合同之中來理解。對於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絕不能只單獨片面地去看待,而是要把它放入到整個合同之中去與其他條款互相聯絡的看待,這樣才能看出當事人設立格式條款在合同中所要表達的真正意思表示。

第三章案例研究的結論以及建議

一、案例研究的結論

通過對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糾紛三個相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來看,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格式條款在網路實踐生活中時常被濫用,成為制定者一方謀取利益的手段,嚴重地侵害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引起了眾多的糾紛。所以規制網路合同格式條款,減少網路糾紛的發生,對網路合同相對方的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網路交易的安全實現是現今格式條款研究最值得研究與完善的問題。

二、結語

進入網路時代的我們必然造就了乙個快節奏、快捷化的當今社會,網路合同格式條款便是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便捷、快速、節約成本特點完美符合了當今快速的經濟發展節奏,成為當代社會一種不可或缺的網路交易方式必選內容,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促進作用,極大地帶動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同時由於對網路格式條款規制的不完善,導致網路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格式條款的濫加適用,嚴重侵害了網路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以網路為背景下的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特殊性使得格式條款在這裡的適用產生的問題更為突出明顯。因此為了有效保護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相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交易的安全,對網路格式條款的完善規制是首當其衝的,必須去進行研究的。

鑑於此,本文在具體闡述了本問題的研究目的、研究意義等基礎上以三個典型的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糾紛案例為出發點,總結出了詳細的爭議焦點,並且在對爭議焦點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後,得出了現今我國網路格式條款在立法與司法上規制的不足之處的結論,並以此引發思考,針對格式條款在我國實踐運用的所存在的立法與司法上規制不足的問題上提出了切實相關的完善建議,以期待能為我國網路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制制度構建上盡上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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