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相關法律

2021-03-04 00:38:51 字數 1365 閱讀 5728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解讀】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應當按照超過期限以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如簽訂三年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新法規定為2個月)並實際履行,試用期工資1600元,期滿2000元。則應當按照2000元標準支付4倍的賠償金8000元!

三、關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的情形,現行法律相關規定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範的是勞動監察部門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法規),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主張相應的50%-1倍的加付賠償金(是勞動監察大隊的權利)。因此對勞動者實際意義並不大。

四、《勞動合同法》將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明確,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主張這部分權利有了法律依據。可以預料新法施行以後這部分賠償金在實踐中的影響力將與經濟補償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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