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相關法律規定

2021-03-04 02:54:05 字數 2259 閱讀 2562

合同的解除可作以下分類:

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

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

其三,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這五種法定解除權是我們應當重點掌握的內容。

第一、不可抗力。要求是發生了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雙方均得享有,但第二至第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須滿足:①不履行的是主要債務。②必須明示,即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因這種違約形態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①可徑直解除合同。

要求是遲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②不能徑直解除合同。注意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一定要預先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只有對方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還未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條款中,我們概括如下:①第69條,不安抗辯權人的解除權;②第219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過錯致使租賃物受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224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248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253條,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337條,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195條,贈與合同的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⑧第233條,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⑨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⑩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⑾第410條,委託合同的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⑿第308條,貨運合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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