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2021-03-04 00:38:51 字數 1431 閱讀 3534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四)案例分析

陳先生被招聘到一家外貿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二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規定試用期為5個月。你們認為,公司哪些做法是違法的?陳先生應該得到什麼賠償?

結論: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規定,應按照第八十三條規定,按照他試用期滿的工資標準向陳先生支付3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五)案例分析

劉小姐被招聘到了一家房地產公司,進入公司之後,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李小姐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兩年。

請問: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劉小姐在現在這種情況下,享有哪些權利?

答案:①自開始用工的第二個月始(含第二個月)至一年內,按每個月的工資標準的雙倍主張自己的工資,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個月的工資。②李小姐滿1年後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案例

小王於2023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23年7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23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問題一:2023年6月30日合同終止,公司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小王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王的勞動合同於2023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補償基數按照小王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問題二:如果2023年5月30日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按照小王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8個月×月工資(2023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為月工資×0.

5個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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