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勞動合同法

2021-03-04 05:48:16 字數 1384 閱讀 1263

■第四大「利好」訊息:對違約金進行了封頂

有的企業為了限制本單位人員的流動,常常與職工簽訂數額很大的違約金協約,使勞動者的擇業權受到侵害。而新規定中指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且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不向單位交違約金。

■第五大「利好」訊息:企業不能隨意再拿試用期說事

新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問題做了較詳細的規定,包括對試用期期限的界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於企業不遵守這個要求的情況,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

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最後對於企業只與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對應期限簽合同,這也為司法操作提供了依據。

■第六大「利好」訊息:擴大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群體

在勞動法中明確有三類人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工傷達到傷殘等級的人,在三期之內的女職工和規定的醫療期未滿的人。在新規定中,又增加了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人,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人,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人,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人。

■第七大「利好「訊息:不提前通知終止合同要賠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但很多用人單位都沒有做到這一點。新規定明確: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

■第八大「利好「訊息:收抵押金要被處罰

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的現象一直屢禁不止,隨著新規定的出台,這種違法現象將遇到克星。新規定明確對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及其他費用的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大「利好「訊息:單位不給交保險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新規定中還明確指出: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大「利好「訊息:企業想鑽事實勞動關係空子不行了

有些企業在員工合同到期後仍使用該員工,但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係,其用意是沒了合同,企業可以隨時讓人走。針對這種情況,新規定要求:如出現這種情況被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悉,為了更多的人了解新合同規定,左祥琦近期將開展這方面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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