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2021-03-04 09:58:46 字數 1668 閱讀 1981

一、 單項選擇題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b)

b.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d)d.六個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幾年備查(b)b.二年

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多長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b)。b.十五日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c)。c.五十萬元

二、判斷題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續延半年後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三、名詞解釋

1.勞動合同解除: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2.勞務派遣協議: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它的關係涉及到勞動者、派出公司、服務單位三方。

四、簡答題

1.勞動者資格與民事主體資格的不同

1、從定義上區分:前者是參加勞動關係的資格,後者是民事關係;2、從具體標準上區分:前者16歲,特殊16歲以下;後者分成兩種: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從出生,行為能力又分三種。3、兩者聯絡:都屬於參加某種法律關係的前提。

2.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保密事項。

3.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作為勞動關係消滅的兩種情形,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其結果都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畢竟是兩種使勞動關係歸於消滅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條件、程式、法律後果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並直接導致勞動者在遇到這兩種情形時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差別,採取維權手段的差別。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五、論述題

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

勞動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盡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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