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勞動合同法》作業

2021-03-04 00:38:51 字數 3015 閱讀 5304

汕頭大學(納思教學點)

《勞動合同法》練習題

1、試論述勞動合同解除的分類?

答:1、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方式不同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協議解除。

2、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的不同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3、按照導致合同解除的一樣是否包含當事人的過錯分為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

4、以行駛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合同一方預先通知對方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

5、以行駛單方解除權的主體不同分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2、試論述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答:1、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第1、8、9、10、11、12、13、14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獲得經濟補償金;如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因崗位培訓、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等支付相關費用的,勞動者應予以賠付;如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的變更與民事合同的變更有何異同?

答: 勞動合同的變更與民事合同的變更的不同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存在於特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他們之間的關係既是平等的,但也有從屬關係;而民事合同則存在於雙方或者多方主體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

2、解除的原因不同:

3、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4、解除的程式不同:民事合同的解除,可以依一方當事人提出,經雙方或者各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可以約定解除,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因解除。

5、解除的後果不同:除經雙方或者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以外,因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基礎民事合同常常導致乙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視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變更的相同

1、解除程式:都可以經協商一直解除合同的。

2、解除的後果:都有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4、試述勞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情形?

答:勞動者有以下情況需承擔法律責任:

1、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6、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試述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答: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2、用人單位對拒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注意儲存證據並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用人單位要做好為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舉證的證據儲存工作。包括: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3)考勤記錄等。

3、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字、電子郵件、本單位**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6、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7、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8、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1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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