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民事答辯狀

2021-03-04 09:58:46 字數 4607 閱讀 6767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23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原被告三方於2023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願達成補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願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乙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係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後,考慮朋友關係,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並獲得履行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係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民事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係,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23年從該校教師嶽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麼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後門的說法。房屋後門與生俱來,不屬於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於前門距地面達1公尺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後門出入,後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

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後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乙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

固然重要,但防範的措施也並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沒有不屬於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後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月**日

第3篇:民事答辯狀範例

答辯人:******(中文名:陳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國籍:***,護照號碼:******xx

聯絡位址:上海市寧海東路200號申鑫大廈2501室。

郵編:200021聯絡**:63744985

被答辯人:孫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

聯絡住址:上海市***路***弄xx號***x室

答辯內容: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請共有產分割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如下:

1.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訴請判令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歸被答辯人所有,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個人宣告書》及《委託書》兩份證據均非答辯人親筆簽署。一則,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上海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過戶手續,房地產權利人也登記在雙方名下;二則,答辯人作為該兩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從本人名下的結算賬號歸還銀行貸款;三則,被答辯人對於***路***弄xx號***x室房屋進行裝修,辦理過煤氣開通及物業服務,而被答辯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

退一萬步說,即使被答辯人簽署過該兩份協議,上述三點事實也可證明,答辯人以實際行為變更了之前的宣告與委託,並且被答辯人至起訴前也從未主張過房屋產權。

《宣告》中對"本人放棄任何因房產公升值所產生的一切利潤,房子全權由孫x處理。"的實質內涵就是將原本登記或屬於答辯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增值部分無對價的給付對方。"放棄"只是老百姓的白話,其法律術語就是"贈與",是乙個權利轉移交付或轉移登記的行為。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主張的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經依法登記的,發生效力。而答辯人至今未辦理轉移登記給被答辯人,況且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無論將房產公升值理解為贈與不動產後給付補償還是贈與實物現金,答辯人均有權在房產分割前或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這也是基於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此外,境外人出具《委託書》除了須在境內辦理公證手續才能生效外,法律還賦予了委託人的任意解除權,因此,該委託書不能成為被答辯人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2.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法無據。

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本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系爭兩套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在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冊中房屋狀況及產權人資訊表記載的"共有人與共有情況一欄"顯示:"孫x與陳x共同共有"。

在我國《物權法》未頒行之前,對於共有情況適用最高院《民通意見》第88條關於共有性質的推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換言之,在當時的房產登記對於房產共有性質的認定,雙方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沒有約定共有性質無法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共有物約定為共同共有,且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辯人對本案系爭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張。

3.鑑於本案兩套系爭房屋是答辯人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約折合房價款八成的出資購房款,對銀行放款而言,答辯人即將對銀行債權轉變為對系爭房屋的產權,答辯人對於系爭房屋的貢獻遠遠大於被答辯人。

從兩套系爭房屋的個人住房擔保借款合同來看,答辯人作為"借款人"簽署了該合同,而被答辯人僅作為"抵押物共有人"簽名。這也就能證明,該兩套系爭房屋的貸款是答辯人的個人出資;同時,從中國xx銀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還貸記錄表明,該兩套房屋是以答辯人名下的結算還款帳號從2023年10月還款至今,迄今為止,答辯人實際歸還***路***號***園xx號***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338,704.

13元,實際歸還婁山關路***號***園xx號***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319,115.08元。

(見《購房及銀行還貸費用明細表》)。據此,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等情況,也應適當讓答辯人多分。

退一步說,即使法院依據《物權法》規定,認為非家庭關係等不構成共同共有關係,而依據按份共有關係認定。那麼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據此,答辯人主張對系爭兩套房屋均出資約八成房價款,其與被答辯人的出資額比例應為4:

1,而最終應按該出資比例分割本案系爭房屋。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請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與法理根據,違反了《民通意見》、《物權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之起訴,按照答辯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爭房屋,以維護答辯人之合法權益。

此致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第4篇:民事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住鹽城市***xx室,**:***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

現就"(2015)都潘民初字第620號"zsh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23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製造****(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sj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於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民事答辯狀

因此,答辯人不構成違約。2 被答辯人受領延遲 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其構成要件包括 第一,須有債權存在 第二,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第三,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第四,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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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張有棟,男,漢族,歲,農民,現住環縣甜水鎮甜水街村賈溝泉隊。被答辯人 甘肅萬勝礦業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王銳,系公司經理。被答辯人 甘肅省第二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 蘭州市吳家園 法定代表人 龐忠,系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就排除妨礙糾紛對答辯人提起訴訟,答辯人就起訴書中有關問題答辯如下 1.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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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紡織公司 位址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雁山區雁山鎮雁中路1號 法定代表人 任亞龍 人 黃何文 武怡 譚序丹 答辯人因與投資公司關於拆遷費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方認為我方已將廠房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投入到新公司,已是公司的財產,要求被告支付25萬元補償金的請求,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1...